张韶涵惹官非!解约遭前经纪公司状告 二审被判加赔13万(图)
张韶涵
张韶涵因发片进度不如预期要求解约,却遭前经纪公司青田音乐公司及唱片公司福茂音乐反告求偿新台币3465万元(折合人民币约为760万元),一审台北地院认为,艺人演艺生涯有限,有权主动终止契约,判决张韶涵仅需返还青田2011年支付给她的演唱奖金新台币4万元(折合人民币约为8千元)。后经上诉,高院二审宣判再加码,张韶涵必须另赔福茂新台币63万元(折合人民币约为13万元)服装造型费用。全案仍可上诉。
张韶涵2002年1月21日与青田音乐文化公司签约,双方约定至2006年9月1日录制10张国语演唱专辑。而到张韶涵2011年10月间公开宣布终止契约,只发行了6张专辑。张韶涵当初认为,有笔酬劳未入帐,决定约满后离开青田与福茂。
不过,青田指出,合约有效期应是自动延长至专辑发行完毕,福茂则认为张韶涵有定期领取报酬及车马费,因此属于非法终止契约。
张韶涵也反驳,从2002年1月2日到2006年9月1日,这期间她只发行3张专辑,另外第6张专辑和第5张专辑也相隔1年7个月,明显违反市场惯例,且青田未经她同意,擅自将演艺工作委托给光合作用公司,因此有权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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