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批捕长生董事长高某芳的罪名是不是搞错了?(组图)
1
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
古人诚不我欺。
批捕高俊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的通报一出,立马在朋友圈里刷了屏。
看看新闻后面的评论,清一色的支持。
既有首战告捷的欢呼,也有对未来判决的期待,一片喜庆的气氛。
而那些看穿了一切的法律人,有的气炸了肺,有的气大了胸,激愤之情久久不能平复。
你要问为啥?
因为这个批捕的罪名实在是太轻描淡写了。
生产、销售劣药罪!
What fxxk !
你们确定不是在逗我们玩吗?
2
普下法,什么是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这是个结果犯罪,无后果不犯罪。
也就是说就假如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高某芳等人甚至有脱罪的可能。
疫苗致死这个事儿,取证还真有点麻烦,注射疫苗后现在活着的人都没问题,注射疫苗不在的人如果当初没有打官司,估计取证这一块儿也还是大问题。
因为疫苗无效致死,会有人不打官司吗?
我告诉你们,不仅是会有人,而且还会有很多人。
尤其是很多农村的案例,他们很多都选择了认命,一方面因为即便有效的疫苗也不能做到100%防护这个事实,另一方面很多生活在农村的人他们在知识、资金和时间方面都没有维权这个能力。
再来看看生产、销售劣药罪的量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那么是什么意思呢?
也就是说,这个罪撑死了就是个无期徒刑,就是他们生产的疫苗造成了成千上万的人死亡,你把证据拿得死死的,最后也就是判个无期徒刑。
嗯,住个十几年出来还可以继续做假药卖假药。
而要是拿不到什么特别严重的证据,那么高董事长可能还真要脱罪了,或者撑死也就是住个三五年,三五年出来后还是一条好汉!
我想你们都看出来了,以这个生产、销售劣药罪来对高俊芳们追责,实在是太便宜了。
是的,太便宜了,便宜到我差点都要按捺不住自己的阴谋论了。
没事儿,我还能忍,坚决不瞎说。
3
如果说现行的刑法没有合适的罪名来追究高俊芳们的刑事责任,那么我坚决不写这样的文章,但是事实是,现行刑法中分明有更合适的罪名躺在那里等高俊芳们已经好久了,这次本该到了他们发光发热的时候,你们却弃之不用了。
啥罪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为啥说这个罪名更合适?
其一,这个罪名刑期更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这个罪名提起公诉的话,刑期方面更符合人民群众的新时代的新期待。
其二,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针对疫苗致死很难取证这个现实情况,以一个行为犯的罪名来追责更容易,毕竟有些结果已经再也找不到了。
其三,高某芳等人的所作所为,更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个罪名的犯罪构成。
根据官方公布的调查结果,长春长生公司违法的事实有: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产成功率,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兑进行产品分装,对原液勾兑后进行二次浓缩和纯化处理;个别批次产品使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生产成品制剂,虚假标注制剂产品生产日期;生产结束后的小鼠攻毒试验改为在原液生产阶段进行。
使用过期的原液生产狂犬疫苗,生产结束后不检验效果直接销售,对于治疗病死率100%的狂犬疫苗搞这个事情,这让没有学过法的人民群众来看,他们也知道在这两个罪名中间该如何取舍?
你们要是不信的话,我可以在文章末尾发起一个投票。
还是得了,省得被人说干涉司法。
4
再爆一个实锤。
这个实锤既是长春长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证据,更是给长春的警察叔叔们提供一个侦查的线索。
通过山东及各省疾控中心公布的数据,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惊人的事实:山东省在过去一年中百日咳的发病数量与其他省份相比,呈现出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差距。
上图是四省市及全国每月发病人数对比,除了2018年1月份以外,从去年7月到今年6月,每个月山东百日咳发病总人数几乎都相当于当月全国总发病数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
我想其中的原因,大家应该都知道了,毕竟那批存在问题的25万支百白破疫苗都运往山东了。
赤裸裸的典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后果已经十分惨烈。
去年7月到今年6月,山东省4441个孩子患上了百日咳,具体死亡人数和后遗症暂未可知。
但是有个现实我可以和大家分享一下,小于三个月的婴儿病情比较种,常可危及生命,病死率可达40%——
这个数据好好落实一下,长春的警察叔叔你们就立大功了,说不来可以拿到“五杀”啊。
但是你们这罪名还是得好好斟酌一下,要不公检法再开个联席会?
我看很有必要,咳咳,在政法委的领导下。
警方一直没有公布高俊芳涉嫌的罪名,这一次终于定性了,是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劣药和假药,只是一字之差,但差别很大。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行为(假设的不算),本罪为结果犯罪,即无后果不构成犯罪。
这意味着,高俊芳的疫苗如果没有产生实际性的伤害,比如致死致残的受害者;那就不构成犯罪,很有可能因此而脱罪;当然,这就要看公安最后的证据!
而且劣药罪处罚也没有特别严重,顶格是无期徒刑,并不包括死刑。
该罪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按照这个定罪提起公诉的话,高俊芳们即使构成犯罪,量刑也不会重,乐观估算,坐几年牢就可以出来了!
从公众期待来说,大家希望判处高俊芳死刑,毕竟一个人昧着良心,赚取黑心钱,毫无底线,丧尽天良,置小孩生命健康于不顾,这样的人不判处死刑,还有公理吗,还有天理吗?
但恨归恨,法律程序还是要走的,如果搞人治,法律尊严就丧失了;现在看,长生生物退市没有异议,但如果高俊芳只判罚几年,十几年,是不是真的合适!
此前,高俊芳家族把股权都质押了,可能都换成美元,现在判刑和罚金,结果可能是,高俊芳坐牢出狱后,还是隐形的亿万富翁。
而长生生物的股民,一旦公司退市,反而是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从资本市场的角度,退市说是惩罚大股东,实质是惩治该公司全体股民,这就有点滑稽了,坏人做坏事,却要好人埋单!
爱股君很支持长生生物退市,但这种黑天鹅,也许可以特事特办,比如收缴相关涉案人员全部股票并注销,优先赔偿投资人损失;而不是直接退市,现有机制下,散户去打官司赢了,也可能赔不到钱。
不管结果如何,我们要尊重法律,同时也要看清楚,最终这帮吃人血馒头的人,会付出什么代价。
高俊芳这个损害几十万家庭的嫌疑犯,等待她的一定是法律公正的惩罚,还有千百万老百姓的诅咒和唾弃!
……
根据国务院的调查,长春长生造假令人震惊,主要有:该企业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产成功率,疫苗用过期的原液勾兑而成,生产日期也是假的,生产结束后的小鼠攻毒试验改为在原液生产阶段进行。
也就是说,长生公司生产的疫苗,除了用过期药勾兑以外,个别批次狂犬病疫苗从生产那一刻开始,就已经是过期和无效的。
更令人发指的是,长生公司生产出来的疫苗,没有进行小鼠攻毒试验,就直接流入市场,直接打入到小孩的身体中去。
难怪疫苗会失效,这简直是草芥人命;长生毛利率高达91%,而去年营销费用近6亿,研发费用1.22亿,而就这样造假,还需要研发费用吗?搞不好就是虚张声势!
很多人问,6亿巨额的研发费用,这些钱都哪去了?利益输送,权钱交易...到目前为止,官方并没有任何说法,也没有一个官员表示歉意,更不用说引咎辞职了。
除了万人唾弃的长春长生,武汉生物问题疫苗这两天也曝光细节,记者去采访屡屡闭门羹,作为央企子公司,武汉生物一直不出声,到底在担心什么?据悉,武汉生物目前而已经恢复生产,意味深远!
可以说,长生的种种严重行为,已经涉嫌另一种罪名,叫危害公共安全罪,而现在定性的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高俊芳等人的批准逮捕,能够起到杀一儆百吗?也许并不能。
今天山东集控中心出来发声,说查清长生未违法事实,并表示强烈愤慨;但作为疫苗购入方,没有对疫苗安全性、有效性进行检测职责和能力,一没职责,二没能力,令人震惊。
随便一搜“山东集控实验设备招标”,都是几十万几百万的项目,花了这么多钱采购设备,却对疫苗不检测不负责,有点无言以对;就算它说得对,那这个“能力”谁有呢?
一个权威的机构,卖东西不看好坏,而且没有检测能力,或许只有一种可能....都说拔出萝卜带出泥,疫苗的悲剧,绝不仅仅是长生一家企业的事!
高俊芳这些年来一路绿灯一路高歌,从一个小财务登上身家五十多亿疫苗女王宝座,确实令人惊叹!我们很愤怒,但我们除了召回公道,更想要的结果是,这种事不再发生!
不管法律如何认定,希望高俊芳们可以受到严惩,至少消失在疫苗这个行业,否则如果出来继续兴风作浪,毒害祖国的小花朵,民众真承担不起这种伤害了。
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爱股君相信,犯罪一定会受到公正的严惩!
……
长生的疫苗事件,也直接导致退市新规出台,虽然是为长生量身打造,但杀伤力很强;在A股或掀起一片血雨腥风,一大批问题公司,要瑟瑟发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