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落马正厅受贿细节:单次索贿700万,为解决女儿北京户口受贿500万(组图)
近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赵某某行贿案起诉书》和《刘某某行贿案起诉书》,赵某某和刘某某的行贿对象,都是2018年5月14日宣布被查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原厅长付万惠。
公开资料显示,付万惠,蒙古族,1960年2月出生于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16岁时(1976年11月)就开始在包头市公安局工作,曾任包头市郊区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副局长,鄂尔多斯市委常委、副市长,锡林郭勒盟委副书记、盟长,自治区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2018年5月14日宣布被查。
《赵某某行贿案起诉书》披露,赵某某,男,1963年出生,包头市一建隆运建设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包头建工隆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隆运公司”)股东,因涉嫌行贿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8月10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安局逮捕。
2008年下半年,赵某某为包头隆运公司能顺利承揽工程,分别以73.3478万元人民币和72.8771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包头市昆区欧风丽景小区15栋 205室、206室(物业编号为15栋3单元201室、202室)两套住宅楼,送予时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付万惠。并按照付万惠提供的身份信息分别登记在付万惠岳父史某某、付万惠母亲陈某某名下,并将产权证交予付万惠。后赵某某出资20万元人民币装修了上述两套房产。2013年又根据付万惠的要求,将其中一套楼房包头市昆区欧风丽景小区15栋206室以15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售房款由赵某某代为保管。案发后该售房款已退赃至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监察委。
2009年至2012年,赵某某为感谢付万惠在包头隆运公司承揽鄂尔多斯工程项目上给予的关照,连续四年以春节拜年的名义,分别送予时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付万惠3万元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2万元。
2012年9月份,、赵某某为感谢付万惠在包头隆运公司承揽工程项目上给予的关照,在付万惠女儿在北京举办婚礼时,在北京万达酒店送予时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付万惠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下半年,时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付万惠以急需处理事情为由,要求赵某某为其准备700万元人民币。赵某某为感谢付万惠在包头隆运公司承揽工程项目上给予的关照,驾车到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附近与事先约好的付万惠见面,并从自己车上取下装有700万现金的四个帆布包,放入付万惠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二人分别驾车离开。
2014年8月份,付万惠工作调动至锡林郭勒盟任副盟长,赵某某到锡林浩特市看望付万惠,二人在赵某某住宿的酒店内见面后,赵某某为感谢付万惠在包头隆运公司承揽工程项目上给予的关照,送予付万惠现金人民币10万元。
以上赵某某为包头隆运公司承揽工程事前及事后感谢付万惠的帮助,共计给予付万惠财物总价值898.2249万元。
另据《刘某某行贿案起诉书》披露,刘某甲,男性,1973年出生,系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投资公司”)股东、监事。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2018年5月14日(付万惠宣布被查当天)因涉嫌行贿罪,被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8月10日,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安局逮捕,2018年11月15日,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起诉书披露,2010年6月,刘某甲与王某甲共同出资成立北京投资公司,刘某甲出资850万元,王某甲出资150万元,王某甲担任法人代表。出资形式为货币出资,实缴资本共计1000万元。
2010年12月,时任鄂尔多斯市政府副市长付万惠向鄂尔多斯民航管理办副主任刘某乙提出,想解决女儿付某乙北京户口问题。刘某乙妻子王某乙(也就是刘某甲弟媳)得知后,向刘某甲转达了此事。刘某甲考虑到付万惠系其弟弟刘某乙领导,同时因其经营的公司在鄂尔多斯开展业务,为得到付万惠对其后续公司业务开展的关照,同意无偿转让其在北京投资公司的出资。
刘某甲在同另一股东王某甲商议后,拟定出资转让协议书,将其在北京投资公司出资中的500万元转让给付万惠女儿付某乙,50万元转让给王某甲,并进行了企业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北京投资公司出资和股东情况变更为:付某乙出资500万元,占公司股份50%,刘某甲出资300万元,占公司股份30%,王某甲出资200万元,占公司股份20%。2012年1月11日,北京投资公司又向北京**典当行投资入股245万元人民币,该笔投资中付某乙按比例占有122.5万元。付万惠共计以女儿付某乙名义获取投资款622.5万元。。
2018年4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厅长付万惠通过刘某乙将女儿付某乙在北京投资公司的股权退还给刘某甲。案发后,刘某甲家属已将涉案赃款622.5万元退赃至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监察委。
2019年8月21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付万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检方指控:付万惠在先后担任鄂尔多斯市委常委、康巴什新区党工委书记及管委会主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锡林郭勒盟常务副盟长、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9900余万元;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国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2.26亿余元。
2020年4月17日,付万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宣判:付万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对付万惠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