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花50元嫖娼,20分钟被嫌太长,卖淫女怒:有这时间我能接5单(图)
在火车站附近,21岁的大学生朱某在午夜被一名女子领到了住处,该女子问朱某是否需要泄火,便宜些。
朱某某同意后,向48岁的卖淫女牛某交纳50元嫖娼费用。
可是,由于年纪轻,朱某20分钟还没有和牛某完成性交。
为了接下单生意,牛某催促朱某快点,并表示一般人都是5分钟就完了,这段时间她都做5单了。
朱某正在兴头上仍然不紧不慢,于是牛某拒绝继续与其做爱。
朱大发雷霆,对牛某拳打脚踢几拳后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又过了20分钟朱某完成。
牛某觉得委屈立即报警,经鉴定牛某被打成轻伤。
对朱某与牛某的卖淫嫖娼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朱某利用金钱交换进行性行为,而牛某以50元的价格出卖身体,二人的行为均属卖淫嫖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二人应被行政拘留,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解析
牛某被朱某殴打,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
由于对牛某不愿发生性关系而实施的殴打行为直接导致牛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朱某为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由于朱某已满16岁,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对其故意伤害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以强迫手段与牛某发生性关系,朱某构成强奸罪。
《刑法典》第236条: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至10年徒刑。
在任何时候,牛某同意做爱的主观意愿都可以改变。
在20分钟前朱某与牛某发生性关系属于双方自愿行为,属于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但当牛某提出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时,朱某失去了继续与牛某发生性关系的正当理由。
朱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牛某发生性关系,属于典型的对女性性自主权的侵犯。
虽然牛某是48岁的卖淫女,但其性自由和性权利仍应受刑法保护。
故朱某犯强奸罪,可判处3-5年有期徒刑。
但由于本案系二人嫖娼所致,牛某对该案中的强奸案也有一定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可对朱某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