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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世界舆论聚焦:清零抗疫、抢购与追究“台独”刑责问题

2021-11-08 来源: FT中文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本文转载自FT中文网,仅代表原出处和原作者观点,仅供参考阅读,不代表本网态度和立场。

对清零抗疫,中国当前绝无可能放弃,但涉及与国外供应链关联方面,则应该有所调整;追究刑责方面,对“台独”人士的定性应更加准确。

一周世界舆论聚焦:清零抗疫、抢购与追究“台独”刑责问题 - 1

上周,国际舆论围绕中国聚焦了两个问题:清零抗疫与中国终身追究台独分子刑事责任,其中前者又和中国民众本周抢购基本生活物资有关,这两件事在海外,尤其是华人世界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笔者认为:对清零抗疫,中国当前绝无可能放弃,但涉及与国外供应链关联方面,则应该有所调整;而在终生追究台独分子刑事责任方面,对“台独”人士的定性则应更加准确,否则反而会产生较大的副作用。

抢购背后的清零抗疫

上周中国部分地区发生的民众对生活物资的抢购,无论是事情的始作俑者中国商务部,还是中国的官方媒体,都指出事情主要根源于当前的疫情防控;而就当前中国正在严防死守的清零抗疫来说,笔者认为有部分调整的必要,尤其是涉及与国外相关的供应链方面。

上周中国部分地区发生的民众抢购基本生活物资事件,根源于商务部上周一(11月1日)印发的《关于做好今冬明春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相关内容,文中要求:“鼓励家庭根据需要储存一定数量的生活必需品,满足日常生活和突发情况的需要”。但对“突发情况”这一说法,商务部没有给予准确的解释,因而激起中国国内舆论的轩然大波,最终引发了民众对基本生活物资的抢购潮。有商务部官员告诉笔者:上述文件实际上是个“惯常的通知”,是网站上公开发布的,文件应该是层层报批过的。显然,这里的问题就出在当前疫情这个特殊情况上。

根据中国卫健委11月6日记者会发布的信息:中国本轮疫情截至当日24时,本土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已经超过900人,部分地区的疫情还在发展中,这个基本现实加上各地严防死守的全国性强大抗疫声势,构成了中国此轮生活资料抢购潮的社会基础。

值得关注的是,国际舆论一段时间以来,一直对当前中国严防死守式的清零抗疫模式颇有微词,并从中国抗疫本身的特点和政治需要等方面分析了中国清零抗疫的原因。国际媒体认为,中国的清零抗疫模式实际上是源于下列因素:中国研发的两种主要疫苗疗效有限;中国需要在政治上向世界证明中国体制的先进性;中国实际上具有实施清零抗疫模式的条件,例如国土辽阔、中国社会管理模式便于对居民集中统一管理等。但与此同时,国际舆论也指出:“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清零抗疫模式不仅影响自身经济,也对外产生连锁反应,包括冲击供应链和出境旅游。”

这的确也是当下国际经济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法国外贸银行(Natixis)亚太区首席经济学家艾西亚把问题说到了根本上,他说:“中国是大多数全球价值链的中心,实施如此严格的‘清零’政策,全球供应链的运转不良确实与这有一定的关系。”

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制造业第一大国,中国经济与世界连为一体,对全球供应链十分重要,对世界经济的贡献毋庸置疑,但中国也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十四亿人口一旦出现疫情大爆发,那就是史无前例的、全世界都难以控制的巨大疫情灾难。因此,当前中国实际上正处于开放国门与管理十四亿人口国家疫情的巨大矛盾中:因为让十四亿人口国家搞群体免疫,恐怕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及其领导人都不敢这样做,而且一旦出现十四亿人口的疫情大流行,全球供应链也就必然崩溃,因此这样做实际上是对全世界的极不负责任。

笔者认为,中国应该走一条中间道路:

在人员交流方面,中国目前不能开放国门并实行人员完全自由出入境。

在涉及全球供应链方面,则应该逐步地、有条件地、部分地放开部分地区,特别是在一些大的港口和制造业中心地区;外防输入方面,应该把防疫的重点主要放在这方面。

可以先挑选几个经济雄厚、已有国际防疫经验进行服务于供应链内容的开放,服务经济并为未来进一步的开放积累相关经验。

台独分子身份认定应更准确

上周国际舆论关注中国的另一件事,就是中国首次公开宣布:终生追责台独人士的刑事责任,并点名台湾“行政院长”苏贞昌、“立法院长”游锡堃、“外交部长”吴钊燮三人为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包括:禁止本人及家属进入大陆港澳,禁止其关联企业和金主在大陆谋利,终身追究刑事责任等。笔者判断:“禁止其关联企业和金主在大陆谋利”这一点,如果大陆方面情报信息准确,惩戒得当,应当会起到警戒作用,这在台湾那样政经不分的社会,效果会显而易见。而且,这应该是两岸关系中的第一次,非常重要。

但另一方面,如果对“台独分子”身份的认定能够更加精确的话,这项公告将会得到国际社会和两岸更多人的理解。

中国大陆此次惩戒台独人士的法律依据,实际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而作为法律条文,认定有罪与否以及是否应受到法律惩戒,当然依据的是行为是否违法,而不是相关人士的某种身份,这是法律的公理。根据这一点,“家属”不宜列为惩戒对象,是否需要惩戒家属,应看其是否有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而不是仅看其与被惩戒人之间的关系身份。也就是说,仅有被惩戒人家属的身份而无违法行为,不得受惩戒;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律管辖范围内,还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这个意义上讲,把“家属”身份列为惩戒对象,是封建社会的产物,现代社会早已废除。

处理两岸关系问题,法治意识非常重要,因为两岸都已进入法治社会,而且两岸事务,在执行中并不完全是两岸的事。因此,法治意识在两岸关系中,实际上是民心问题,处理得不好,后果严重且副作用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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