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行政院通过国安法修正 经济间谍罪最高判监12年罚1亿新台币
台湾行政院会2月17日通过《国家安全法》与陆委会《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国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新增“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经济间谍罪”,违反者可处5年至12年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至1亿元(新台币,下同)罚金。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中央社报道指,台湾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近年来,“红色供应链”渗透台湾产业情形愈趋严峻,磁吸台湾高科技人才、窃取核心关键技术,并刻意规避台湾法律规范,未经许可在台从事业务活动,或假借他人名义,违法来台投资等情形。
《国家安全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任何人不得为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所设立或实质控制的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为侵害台湾核心关键技术的行为。且任何人不得意图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使用台湾核心关键技术的营业秘密。
经济间谍罪最高判监12年罚款1亿
草案也新增“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经济间谍罪”,违反者可处5年至12年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至1亿元罚金,且未遂犯也罚;另外又增订“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的域外使用罪”,违反者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至5,000万元罚金,未遂行为一样会受罚。
此外,行政院会也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法草案,增订受政府委托、补助或出资达一定基准,从事涉及台湾核心关键技术业务的个人或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成员,及受委托、补助、出资终止或离职未满3年者,如要赴大陆地区,须经审查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