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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诉韦德案”颠覆:美国自由派的危机还是契机?(图)

2022-06-27 来源: FT中文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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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美国自由派为该案的颠覆而叹息时,他们也应当意识到,是为美国女性堕胎权另辟一条新出路的时候了,那就是把堕胎确立为基本人权。

“罗伊诉韦德案”颠覆:美国自由派的危机还是契机?(图) - 1

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诉杰克逊女性健康组织案”中,推翻了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判决书中写道:“宪法不赋予堕胎的权利”,“规范堕胎的权利归还给人民及其选举产生的代表”。虽然自特朗普任命三名保守派大法官以来,罗伊诉韦德案判决的被推翻早在意料之中,但美国最高法院此举还是引发轩然大波,不仅激起美国民众抗议,而且受到英、法等美国盟国领导人的批评。

从技术上来讲,堕胎权究竟是不是宪法赋予的权利,美国最高法院是可以认定的,而且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法律效果。新的判决既已做出,法律上势必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比如多个保守派的州早已准备好所谓的“触发法案”(trigger law),其内容为在全州范围内除极少数例外情形外禁止堕胎,专等罗伊诉韦德案被推翻的那一刻,立即推出。而这又势必立竿见影地影响这些州的女性获得堕胎医疗服务的机会,特别是低收入、低教育水平和少数族裔的女性,因为她们可能没有机会和能力去可以提供堕胎服务的州做手术,特别是在她们被禁止堕胎的“红色州”环围的时候。

推翻罗伊诉韦德案判决是美国保守派自里根时代以来就怀有的梦想,为此他们进行了长期准备,特别是通过共和党总统提名保守派法官进入最高法院。最终在罗伊诉韦德案判决通过近50年之后,他们实现了这一梦想。根据保守派的叙述,该案是一个宪法理由和逻辑推理极为薄弱的判决,将其颠覆也合情合理。但事实上,该案有着基本健全的宪法推理。

对该案判决的通常批评是,该案所援引的隐私权是美国宪法所没有明确规定的。但根据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即通常所说的正当程序条款。在该条款存在的情况下,什么构成“不可剥夺的自由”,自然需要法官的解释,而隐私权是从该条款中推衍出来的。审理罗伊诉韦德案的大法官根据美国之前关于隐私权的判例,认定在胎儿一定成熟阶段范围内的堕胎属于母亲的隐私,因而堕胎权受到宪法保护,堕胎基本上是怀孕的女性和医生之间的事,他人无权干涉,政府也无权禁止,这属于不可剥夺的自由,这一法律推理基本健全。

同时根据民意调查,该案判决一直得到美国大多数民众支持。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此前最高法院组成发生更有利于保守派的变化的情况下,罗伊诉韦德案的基本内容依然得到了维持。而此次最高法院对该案的颠覆难免引起这样的指责:几名受政治力量驱动而得以进入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左右了全美国女性对自身身体的控制权,而这在本质上是反民主的,尤其是考虑到最高法院大法官是非经选举产生的情况之下。美国保守主义运动虽然赢得了一场渴望已久的胜利,但付出的成本是民众对最高法院的信任危机。

事实上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并非最高法院对堕胎权的恩赐,这是美国女性为争取堕胎权长期斗争的结果。该案的原告并不要求大法官支持堕胎,其所提出的是一个非常简单的要求:对于一定成熟阶段以内的胎儿,母亲有要不要生的决定权,并有权得到相应的医疗服务,政府不得干涉。罗伊诉韦德案判决支持了这一决定权,而在和美国收入水平相似的其他发达国家里,这样的决定权早已基本得到确认。这种“美国例外”情形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兴起于上世纪70-80年代的美国保守主义运动,其主要表现之一是通过掀起“文化战争”(culture war)来争取保守派选民的选票,而所谓“堕胎谋杀婴儿”是该运动的一个重要口号。罗伊诉韦德案在1973年并未被视为法律理由薄弱,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美国两党合作氛围浓厚,它也被视为一个顺应时势的判决而得到接受。但近几十年来美国两党互不相让的势头愈演愈烈,其重要表现为保守派在意识形态上的极端化和民粹化,特别是特朗普现象的出现。最终罗伊诉韦德案成了这种党争的牺牲品。

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罗伊诉韦德案所提供的对堕胎权的保护,自一开始就是薄弱的。审理该案时最高法院中的保守派气息已然浓厚,该案判决具有一种政治上折中的意味。该判决虽然在理论上承认了堕胎的合法化,但并不能阻止保守派的州采取各种措施来妨碍现实中堕胎手术的实施,比如不将堕胎承认为一种基本的医疗服务而给予资金支持,对堕胎规定繁琐的要求,阻挠堕胎诊所的开办等。再加上美国草根层面右翼人士实施的压力,包括各种人身攻击甚至暴力,在很多保守派的州,提供堕胎服务的医疗机构早已越来越少,女性的堕胎权在现实中早已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罗伊诉韦德案判决的颠覆只是一个漫长的渐变走到了一个标志性的时刻,是一场漫长死亡的最后呜咽,而并不是一场突变。当美国自由派为该案的颠覆而叹息时,他们也应当意识到,是为美国女性的堕胎权另辟一条新出路的时候了。

美国保守派指责罗伊诉韦德案时,经常援引已故自由派大法官露丝•贝德•金斯伯格对该案推理的批评。的确,金斯伯格一直批评该案的推理,但她的意思是,为了给美国女性争取到持续的堕胎权,最高法院应该根据美国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来确认女性的这一权利,即承认女性和男性平等,有对自身身体的平等决定权,而不是像罗伊诉韦德案所做的,通过正当程序和隐私权的进路来论证堕胎权,这使堕胎权被视为一种民权(civil right),而不是人权(human right)。即金斯伯格所说的:“女性是决策者,她的选择具有控制性,这对男女平等至关重要。”女性有生育的自由,也有堕胎的自由,对此政府不得干涉,堕胎权并不是必须由政府来赋予的民权,而是基本的人权。

对于美国自由派来说,这是一条更好的进路,即要争取在法律的层面确认:妇女有机会获得安全、合法的堕胎服务,这是一项基本人权,这项基本人权并不需要法院的确认,而是天赋权利(natural right);限制和否定女性获得堕胎服务的机会,构成一种对于女性的歧视,同时这也会危及其他一系列的人权;将寻求堕胎服务和堕胎服务的提供规定为犯罪,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但当然,考虑到美国当前激烈的党争气氛,以及保守派各州的右翼草根民粹势力,这一目标要在法律层面上实现,并在现实中落实,仍有漫长的路要走,可能会以十年甚至几十年为单位。

但前景依然是乐观的。在美国历史上,通过南北战争,在正式的奴隶制被废除之后,原蓄奴州还存在广泛的所谓“吉姆•克劳法”,对黑人进行歧视,这个问题直到二战后的民权运动才得到解决。堕胎权的情况与此类似,在罗伊诉韦德案形式上承认了堕胎的合法性之后,实际中的女性堕胎权依然无法得到保障,这个问题依然只有通过一系列的斗争才能得到最终的解决,尤其是在该案判决现在已被颠覆的情况下。但考虑到该案判决所提供的保护自始就是薄弱的,所以该判决的被颠覆也并非多么值得叹息。罗伊诉韦德案被颠覆之后,女性争取堕胎权的斗争可能更会呈现出一种“混战”的形势,包括在联邦层面推动制定法律,在各州挑战禁止堕胎法的合法性,以及各种形式的公民组织和行动等。但考虑到世界的整体发展趋势以及美国人口结构的变化等因素,未来美国女性获得充分的堕胎权,依然是一个可以期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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