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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数字支付的难点何在?(图)

2022-07-13 来源: FT中文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本文转载自FT中文网,仅代表原出处和原作者观点,仅供参考阅读,不代表本网态度和立场。

周子衡:实现跨境数字支付,难点与突破点不在技术方面,而如何解决好监管冲突问题,在于如何实现监管协调与合作,并做出有效安排。

跨境数字支付的难点何在?(图) - 1

——货币主权与监管冲突

银行活动是受到主权限定的——设立银行机构需要经过有关当局的审批,获取经营牌照许可;其经营活动,特别是支付活动,置于有关监管体系的监控之下,监管的地理空间范围即货币主权所及的范围。管辖权往往是排他性的,亦即货币主权不存在交叉重叠。由此,超出货币主权管辖区域进入另一货币主权下辖的区域,即构成了“跨境”支付。也就是说,跨境至少涉及到两个货币主权范围。简言之,合规跨境支付,是某种法律意义上的安排。

具体来看,银行支付体系中,跨网点支付、跨行支付、异地支付,乃至跨境支付等,在技术上都需要贯通相关银行机构的账户系统,境内支付与跨境支付之间,繁复程度或有差异,逻辑上并无大的不同,特殊及难点在法律安排及合规设定方面。即便在外汇管制松弛,汇兑自由的金融体系下,跨境支付往往也须依赖特定的系统流程和有效的监管安排。鉴于国际资金运行并不限于单向或双向,而更趋复杂多样,一系列特定的银行跨境支付体系或及其信息传输系统便应运而生,且行之有年。

相对银行跨境支付,数字支付有其一系列的优势,此不赘述。由之引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银行支付能否数字化?如可以,便在银行跨境支付的基础上实现数字化的法律安排即可;不可,则须另行设定跨境数字支付的法律安排;二是,数字支付如何实现跨境?或其重点及难点何在?

银行支付与数字支付不兼容

首先,我们注意到,银行支付体系引入了一系列的数字技术,提升了支付效率,降低了成本,也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安全。问题在于,银行支付体系必须内在高度统一,数字技术的引入限于支付体系流程上的部分环节,而非整体性地以数字支付替代银行支付,银行机构体系不仅要保留既有的支付体系,且在数字支付与银行支付不兼容时,须完全排斥与彻底拒绝相应的数字支付。换言之,数字技术只是银行支付体系的“拾遗补缺”而不能“喧宾夺主”,两者在本质上不兼容的。这也就是为什么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体系畅言并拥抱Fintech,而并不主张全面数字化的原因所在。

数字支付与银行支付不兼容,不在于技术方面,而在于规程方面,银行机构不可能依据数字技术要求全面刷新其业务流程、管理流程,尤其是会计流程作业。根源在于,构建银行账户体系的基础逻辑不是数字技术所支持的“点到点”的极简安排,而是“分层化、多节点”的复杂构造,两者是方枘圆凿、彼此轩轾。也就是说,数字支付账户体系与银行账户体系是如油水分离、互不相容的两套账户体系。那么,银行支付体系为什么不能减层级,减节点,尽可能地靠向点对点支付呢?其中,法律规程设定及其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不允许其删繁就简、径直截取,这是银行支付制度体系及其流程作业规范所决定,即其银行体系的“基因”所决定。坦言之,技术上或可做到,法律上不可绕过。

这就决定了,数字技术事实上并不能引发银行账户体系的内在革命,而需要以外挂的模式来推进银行端的数字化改造。换言之,对银行支付而言,数字支付注定是一场“外部革命”。

中央银行的选择——发行数字法币(CBDC)

进一步来看,数字支付与银行支付不兼容,其两套账户体系内的货币余额,在性质上也是不同的——两类账户体系,各自运行其账户内余额,或可实现相互兑换,但不能彼此替代或混同。数字支付账户内的余额至多是类近于银行货币,而非银行货币。以银行立场而言,数字支付账户体系内的账户余额应被视为银行货币的“代币”。

然而,究竟是代币,还是不同形式的同一货币?这须由货币监管当局来裁决。一般而言,本持保守立场的货币当局,不愿扩张其货币监管范围,进而将“数字代币”法币化,也不愿主动地去排斥其,这就形成了一段时期内有着灰色模糊认可的所谓“宽容监管”,数字代币也就此获得了“包容性扩张”。然而,数字支付对银行支付的“侵蚀”冲击越来越强,尤其在零售端和跨境支付方面,一些中央银行等货币当局感受到越来越大的压力,而不得不作出一系列的政策调整。其中,部分中央银行拟发行数字法币,以应对数字支付的冲击,同时对加密数字资产作出监管限制。

在中国,2020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中,明确了“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此将为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及流通运转提供基础法律支持。

那么,数字法币出现后,如何实现其跨境支付呢?能否复制或借用既有的银行跨境支付法律安排呢?在技术上,数字支付可以直接跨越货币主权的护栏吗?

数字支付无法复制银行跨境支付

数字支付是数字账户体系内的相应账户余额的变动活动,在技术上,它与是否跨境无关。关键在于,在法律上,该数字支付体系或平台是否被置于货币主权管辖或监管之下。即便处于某一货币主权管辖或监管之下,其活动也在技术上可以天然地超出管辖范围达至域外。换言之,技术上,数字支付并不存在货币主权护栏,货币主权是外部的限定。

对数字支付实行监管限制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锁定与限制相关IP地址;二是切断其与银行体系的联系,限制银行机构对其提供银行货币头寸支持,即限制银行账户体系与数字支付账户体系的贯通操作。至于对数字资产交易所的监管限制往往也是通过这两项来实现的。当然,规避两者,特别是第一项并不是特别复杂的。因此,限制跨境数字支付,特别是在技术上来看,于事前或事中往往带有明显的局限性或不足,不得不借助于事后的部分惩戒。

如果跨境支付的各方参与者,愿意接受数字代币而非银行货币,并愿意承担相关的市场风险或法律风险,那么,这部分跨境数字支付就完全不需要银行支付体系的配合与支持,也容易摆脱或规避掉相关的货币主权管辖。事实上,这部分灰色市场一直是存在的,且根本上无所谓跨境与否可言,完全是数字社区内部的活动。但是,这种与银行支付体系几乎完全隔绝的数字账户社区活动,其现实需求并不大,也没有大的拓展空间可言。换言之,这几乎就是部分监管政策所追求的目标所在,将其隔离在其自我封闭的地下状态,将其对银行(跨境)支付的冲击降到近乎零。

数字跨境支付必须有银行货币参与进来,才能满足现实需要。

简单来说,须要付款方和收款方各自接通相应的银行账户安排,来提供落地银行货币的支持。从既有的跨境银行支付来看,跨境数字支付似乎只是在两地银行机构间作支付结算指令的数字化安排,而非汇入汇出本身的数字化。如仅限于此,则矮化了跨境数字支付,也不根本不符合跨境数字支付的本质特征,即,全额、实时的跨境支付,且支付即结算。问题在于,跨境银行支付一定存在结算环节而无法取代,也就是说,根本无法做到支付即结算。

支付宝或微信支付境外落地,事实上,仅仅提供了数字支付指令的接收端口,并没有实现全程的数字支付,内在仍就是跨境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在发挥作用,只是个人在此作海外零售支付时不易察觉而已。根本来说,海外数字支付与境内数字支付表面上无差,而事实上截然不同。根本差异就在于,海外仅仅落地了数字化的支付指令接收端口,并无(跨境)数字支付账户的落地。

只有数字支付账户体系实现跨境落地,才能够实现支付即结算的跨境数字支付。数字支付账户体系不出境,不落地,也没有各自数字支付账户体系的对接,即无跨境数字支付的发生。跨境落地,境内外不同数字支付账户体系的对接,主要来说不是一种技术安排的问题,而是涉及到货币主权的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跨境数字支付的监管冲突问题

实现跨境数字支付,难点与突破点不在技术方面,而如何解决好监管冲突问题,在于如何实现监管协调与合作,并做出有效安排。

首先,双边跨境数字支付方面。

国际数字支付发起方有其数字支付账户体系,接受方并未建立类似的数字账户体系,这种情况下,或将发生所谓的“账户落地”,就成为“侵入”式的扩张。即便获得市场准入,批准方往往要求获准方,必须开放数字支付账户体系的核心技术及动态数据库。即便开放,批准方的既有监管权能及货币政策完整性也将受到侵蚀,而须作出有效的修补与完善。

由此,监管(管辖权)冲突所造成一系列的冲击都是各方难以克服,因其关乎各方的货币主权、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以及监管权能的完整性。如此,加之尚无成功的实践先例,在数字支付体系能力一边倒的情况下,建立双边跨境支付体系的监管权能体系平衡,就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就意味着,跨境数字支付所要求的监管合作往往面临失衡的状况。

鉴于中国大陆与香港之间紧密的政治经济联系,以及香港数字支付方面丰富实践经验的有效积累,特别是,香港金管局正在积极准备推出数字港币,这就是使得陆港之间的跨境数字支付贯通已初步具备相对成熟的条件,实现突破,并提供成功实践案例,是可期待的。

其次,多边跨境数字支付方面。

不同数字支付体系之间实现跨境贯通,或可绕过监管冲突问题。这就是所谓的“货币桥”的含义,在不同的数字货币之间“桥接”数字账户体系。

目前来看,这还是一种有价值的设想,即,基于区块链技术,可以绕过不同数字货币开发技术地盘或不同运行模式之间的内在技术冲突,也可藉此避免或缓释各主权数字货币之间的开放动态数据资源的监管冲突压力。当前,香港金融管理局、泰国央行、UAE央行,以及国际结算银行之间正在推进研发相关“货币桥”项目。鉴于有限的公开信息,尚难完整有效地跟进、分析与评价。

应当说,货币桥的研发具有巨大现实意义,标志着各货币监管当局以一致的立场与积极的态度来衡估与谋求根本克服跨境数字支付的监管冲突的难题。

第三,解决跨境数字支付的路线图,应以跨境零售数字支付作起点。

非自然人的跨境数字支付更全面、更深入地涉及非常复杂的不同财务会计制度体系、国际税收冲突体系,以及多系列的贸易、投融资等方方面面的问题。相对来说,零售跨境数字支付所涉及的范围大大收窄,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是为跨境数字支付的嚆矢。从一国数字支付的发展路径来看,先实现小额零售的数字支付,再徐图拓展,正逐渐成为共识乃至定案,且积累了较为充分与成熟的经验。跨境数字支付的路线正宜循此路线,优先确保个人端商品与服务的跨境数字支付,并在此基础上解决监管冲突问题,实现监管协调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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