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人心,莫伤狗命(图)
记得去年有一些宠物被无害化处理的时候,很多反对者的论据是“物权论”——宠物是私有财产,是不容随意侵犯的。
所以当一个醉汉当着妻子的面把自家小狗疯狂砍杀的时候,问题就来了——我自己的私有财产,我有没有权随意处理掉?
“狗命”在国人文化里一向是低贱的代名词,是万万不能比作某些神圣的职业的;杀一条狗,似乎也跟碾死一只蚂蚁一样,没啥大不了的。我记得小时候住乡下的时候,经常听到有人说起偷打了隔壁家的狗来吃的事情。
但这次的砍狗事件,似乎激起了公愤,舆论一边倒地认为,这个男人的手段太残忍,纷纷劝妻子赶快离婚。
这些年,国人的观念貌似更新了不少。
在澳洲,虐杀动物那更加是一件大事。不仅包括家养宠物,也包括野生动物。下面简单举几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上个月初,南澳的一个女子因为没有好好喂养自己的两条狗,导致它们营养不良,骨瘦如柴,法庭判决她今后再也不许养宠物。
第二个例子,也是上个月的事情,悉尼一个越南裔男子在街上抓了一只白鹮(我以前撰文介绍过,俗称垃圾鸟),带回家准备做成菜,但法官考虑到他患有精神疾病,只是禁止他接近鸟类,并且每周到警方报到两次。
第三个例子,今年三月,新州一个女子因为在过去几年没有好好照顾她的40几匹马,饿了不喂食,病了不送医,被判刑15个月,支付罚款加抚养费近50万澳币。
第四个例子,也是今年三月,悉尼一家男子私校的学生,在军区野营时杀死了一头蜥蜴,学校马上向警方和国防部汇报,请他们进行调查。
第五个例子,去年十二月,昆州一个无家可归女养了一百多只动物,包括猫、狗、鸟等等,却因为没有尽到照料义务,被法庭判定违反动物虐待法128次,支付罚款加抚养费16万澳币。
第六个例子,前年12月,塔州一个女子抓住一只小袋鼠的尾巴,怂恿自己的狗去攻击它,并把视频上传到了TikTok,法庭罚了她4千刀。
以上这些例子,但凡涉及家养宠物的,没有一个走到伤害性命的地步,仅仅是不给它们好吃好住,就有可能惹上官司。
根据《动物权益及防止虐待动物条例》(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Act),个人虐待动物最高罚款可达20万澳币,被判刑期最长可达7年。
现代人为何要善待动物?我觉得这里有一个底层逻辑——同理心。
范围限定在人类社会,同理心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范围扩展到自然界,同理心就是“人所不欲,勿施于物”。
这里的“物”有一个限定条件,就是有感知力的存在(Sentient Being)。“有感动物”一般都具备发达的神经系统,它们的一个最重要特点就是能够感知痛苦。如果人类知道一种动物可以感知痛苦,打上去会疼,饿久了会晕,死亡临近会感到害怕,那么它就是“有感动物”。
一般我们都承认,哺乳动物和鸟类都属于有感动物,现代科学也已经证明,鱼类和其他脊椎动物也具有感知力。面对有感动物遭受痛苦,有同理心的人就会“打在它身,痛在我心”。
以同理心来看待其他有感动物,是现代文明发展的结果。所谓自由、平等、博爱,说到底都是同理心,自己活,也要让别人活。
但也有人认为,生物有阶层等级之分,同理心应该限定在同一层级的生命之间,否则就会成为“同理心的泛滥”。
毕竟绝大多数人类都还保持着吃肉的习惯,再怎么给牛羊鸡鸭实行人道主义安乐死,动物被剥夺生命前的恐惧总是免不了的。人类科技的发展,也暂时还离不开可能会刻意施加痛苦的活体动物实验。
再有,很多西方人都把狗称为最忠实的朋友。但是,有没有人会把朋友的脖子用绳索套住,甚至把朋友的生殖器全麻切除?
再怎么为它们着想,动物说到底依然是任人宰割和摆弄的所有物,不成为盘中餐,也会成为奴役和太监,无法做到完全平等相待。
读过《西游记》的都知道,猪八戒、沙和尚、白龙马在拜唐僧为师之前,都是吃人为生的,连孙悟空也声称在花果山吃过人肉。在妖怪的世界观里,它们就是等级高于人类的狩猎族,没事打个人回家做成肉包子、排骨汤,似乎也是天经地义。
三体人的思考更加彻底,它们认为宏观生物举手投足每时每刻都在毁灭微观宇宙文明,所以摧毁地球文明也就像杀灭虫子一样,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事情,用不着多愁善感。
那么,人到底有没有权利取走狗命?如果死抠逻辑,这个问题必然是无解的。若说有权,那文明就会倒退回丛林;若说无权,那人类就会失足于乌托邦。
逻辑理性不管用,那就只能看现世人心。如果大多数精神正常的普通人觉得一件事惨无人道,那肇事者就必须要受到谴责和惩罚。
如果说宰杀牛羊是为了满足食欲,解剖豚鼠是为了满足求知欲,那砍杀猫狗就是为了发泄施暴的快感。跟前两种相比,第三种的观感就是残忍、变态、阴暗、扭曲的,这是人心的正常感知。
因为人心会通过经验进行预测——对动物施暴,常常是对人施暴的前奏。上次我介绍的电影《珀尔》,女主角就是从杀动物开始,一步步走向杀人的。
如果施暴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那么就只能离它们越远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