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转!被流浪猫绊倒致残,“投喂者赔24万元案”再审改判(组图)
此前,上海闵行的吴某某,被流浪猫绊倒致十级伤残,因此将经营羽毛球馆的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及流浪猫喂养者肖某某告上法庭,后者被判赔偿24万元。
这一判决在网上传播后,引发了巨大争议和大量讨论。今年3月27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宣布这起案子启动再审!
7月24日,上述案件再审宣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撤销该院此前作出的由流浪猫投喂者肖某某赔偿24万余元的生效判决。
图片来源:“上海闵行法院”微信公众号
每经小编从“上海闵行法院”微信公众号获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相关赔偿责任由体育用品公司承担80%,肖某某承担20%,吴某某不承担责任。
另据澎湃新闻,法院认为,对于相关赔偿金额24万余元,原审认定并无不当。因此最终判定由公司赔偿19.2余万元,肖某某赔偿4.8余万元。
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审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依法予以纠正。
究竟什么情况下案件可以启动再审?
男子打球踩到猫致十级伤残
投喂者被判赔24万元
“上海闵行法院”微信公众号显示,2023年4月20日,吴某某与同事几人到羽毛球馆打球,打球过程中因踩到猫摔倒受伤。当晚即前往医院就诊,手术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电话沟通未果,后吴某某家属报警想要调取事发监控,被告知监控损坏无法查看。双方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吴某某认为,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某是羽毛球馆工作人员,同时也是猫的饲养人,应对其所受351,062.72元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体育用品公司认为,吴某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打球过程中因踩到猫受伤。自己已经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鉴于羽毛球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吴某某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受伤应当风险自担。
肖某某则认为,自己虽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体育用品公司未及时维修,未尽到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由体育用品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据澎湃新闻,2024年2月2日,上海闵行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某某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共计24万余元;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肖某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某追偿。
3月27日,上海闵行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表示上述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并发布相关情况通报。6月5日,该案再审开庭。7月24日,该案再审宣判。
真相到底是什么?
“庭上交锋”持续了4个小时
据上海法治报7月24日报道,6月初,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开庭再审。损坏的监控、涉案的流浪猫、相互对立的原被告三方,以及7名均称所述属实的证人,这场“庭上交锋”整整持续了近4个小时。
是否因涉案猫受伤?
法院:具有高度盖然性
由于缺乏能够直接证明事发经过的相关监控视频,“原告受伤是否与猫有关”成为再审中的一大争议焦点。那么,在羽毛球馆无法提供事发时的监控视频的情况下,有没有猫这一待证事实该如何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审理中,原告吴某某在事发后与羽毛球馆的沟通、就医、报警等相关行为和陈述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吴某某申请出庭的两名证人在原审及再审庭审中,均证明吴某某系踩到猫受伤。合议庭结合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及各方当事人关于事发具体过程的陈述,根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相关标准,认定吴某某系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受伤这一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进而认定该事实存在。记者注意到,对于该争议焦点的认定,再审与原审一致。
“他买了猫粮
还带猫去洗澡”
再审中,为了佐证所言属实,原被告各自申请了相关证人出庭作证。针对“投喂者肖某某与涉案猫是否构成饲养关系”这一争议问题,有证人当庭提出,“我在球馆看到肖有喂养这只猫,给它取名叫‘土豆’,肖给它买了猫粮猫砂,还带它出去洗澡,之前我也提醒过他球馆不能养猫,但他没有听劝。”
然而对此,肖某某却是另一番说法。“我最早是在2022年下半年,在园区外看到了这只流浪猫,它看起来比别的猫要亲和可爱一些,所以我就喊它‘土豆’,平时是会给它投喂点吃的,但球馆其他人也都投喂过,不止我一人。”
据此,肖某某代理律师认为,尽管肖某某存在投喂行为,但因投喂者不能对猫管控支配,也不能认定属于饲养人。因此,其不是共同侵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不存在法定连带赔偿的情形。“肖某某投喂流浪猫是出于怜悯之心,不是出于私人占有的目的,其投喂行为也是以随意投喂的方式为主,从动物的生活空间来看,也是没有固定边界的场所,不是饲养人可控制管束的,达不到民法典中饲养关系的认定。”
是否构成饲养关系?
再审:不能认定
对此争议焦点,原审判决中,法院认定流浪猫与肖某某构成饲养关系。经法院再审后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饲养应具备基于主观意思对动物进行关心和照料,以及对动物进行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两个构成要件。
根据在案证据,虽然肖某某有购置猫粮、在相对固定的地方投喂涉案猫、为涉案猫起名等行为,但是,从对涉案猫控制力的角度来看,肖某某投喂涉案猫的地点在球馆东门外的厕所门口附近,属于开放式公共空间,无法实现对涉案猫的独占性支配;此外,肖某某对于涉案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无法管控,故不能认定二者之间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关系。
“法律上明确,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对于什么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实践中,投喂流浪猫是否就变成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此一直有分歧。”
在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孙维飞看来,这两者之间并不是一个纯逻辑的问题,其中必然还包含着价值的判断。“再审中对此问题的认定,符合公众对价值判断的预期。”
究竟谁该为此担责?
法院:球馆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责任的认定,在原审判决中,猫的投喂者肖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球馆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再审中,对于相关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原被告三方依旧各执一词。
经再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及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发现有教练养猫的情况下,长期放任、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猫窜入球场后,未能及时发现也未及时予以驱离,导致损害的发生;在监控损坏后未及时修理,致使本案事发经过难以客观还原。综上,体育用品公司对于吴某某的损害后果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肖某某作为专职的羽毛球教练,应当知晓羽毛球场馆的安全性要求。但其经常在紧邻球馆东门的区域投喂涉案猫,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猫的生活行动习惯,显然给球馆内的运动环境引入了危险源,对吴某某的损害同样具有一定过错。
关于吴某某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的问题,羽毛球运动虽具有一定的激烈性、对抗性,但本案中吴某某的受伤并非源于运动本身的冲撞,而是动物突然窜入场地导致损害,超出了吴某某的合理注意范围。同时,两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吴某某自身存在其他过失。据此,吴某某的损害不符合自甘风险的适用情形。
“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维护司法公正
从原审到再审,从投喂者判赔24万元,到球馆承担主要责任,此次案件受到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不仅仅在于案件本身的争议焦点,也在于此次案件启动再审程序上的特殊性。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孙维飞表示,一般情况下,启动再审是由当事人申请提起的,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相应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则上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认为确有错误时,依照法定程序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极个别的情况下,是院长主动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存在一定问题情况下主动介入,提请再审的。”
孙维飞表示,像踩猫案就是通过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的案件,在实践中这一情况比较少见,把握上比较严格慎重,通过这一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与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