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看的新闻,最实用的信息
11月29日 19.0°C-22.2°C
澳元 : 人民币=4.71
珀斯
今日澳洲app下载
登录 注册

章莹颖案美大陪审团起诉书一览 嫌犯或获死刑(图)

2017-10-09 来源: 中新网 原文链接 评论13条

中新网10月9日电 据美国侨报网报道,2017年10月3日,美国联邦检查院办公室宣布大陪审团对章莹颖绑架案嫌犯克里斯滕森提出追加起诉,新的罪名是绑架致死。对此,章家人代理律师王志东给出了自己的点评。

据报道,美大陪审团起诉书的主要内容翻译如下:

章莹颖案美大陪审团起诉书一览 嫌犯或获死刑(图) - 1

资料图:章莹颖绑架案嫌犯克里斯滕森。

第一项起诉罪名(绑架致死罪)

大陪审团指控:

克里斯滕森,被告,在2017年6月9日,于伊利诺伊州中部地区香槟郡,故意非法挟持,禁锢,诱骗,拐骗,绑架,诱拐,劫持章莹颖以满足其个人利益和目的,最终导致章莹颖死亡。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使用了可以跨州的两种工具:一台摩托诺拉手机和一辆土星牌轿车。此项罪行违反了联邦刑法United States Code, 第18章第1201(a)(1)节。

第二项和第三项起诉罪名均为伪证罪

(翻译略)

特殊决议

大陪审团指控:

1. 第一项起诉罪名在此不再赘述。

2. 对于追加起诉第一项罪名,克里斯滕森, 被告:

a. 在犯罪时已满18周岁(18 U.S.C.§3591(a))

b. 故意杀害章莹颖 (18U.S.C.§3591(a)(2)(A));

c. 故意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导致章莹颖死亡 (18 U.S.C.§3591(a)(2)(B));

d. 故意使用致命武力伤害受害人,此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 (18 U.S.C.§3591(a)(2)(C));

e. 故意使用暴力,并清楚此暴力极可能导致死亡,使用此种暴力属完全无视受害人生命危险而直接导致其死亡 (18 U.S.C.§3591(a)(2)(D))。

3. 对于追加起诉第一项罪名的补充:

a. 章莹颖在被绑架过程中死亡(18 U.S.C.§3592(c)(1));

b. 克里斯滕森使用令人发指的残忍手段虐待受害者 (18 U.S.C.§3592(c)(6));

c. 克里斯滕森有预谋地实施其犯罪行为并导致死亡 (18 U.S.C.§3592(c)(9))。

以下为律师王志东的点评:

章莹颖案美大陪审团起诉书一览 嫌犯或获死刑(图) - 2

资料图:章莹颖。

一,关于追加起诉的证据:检方显然是在警方的调查基础之上认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绑架致死,所以追加起诉的实质内容在于这一点。

二,关于刑罚:绑架致死定罪后的可能刑罚只有两个: 终身监禁或死刑,这也是和单纯的绑架罪有重大区别的地方。

三,关于法律上的程序:联邦刑事起诉,在死刑是可能的刑罚的情况下,案件则需要经过司法部长的批准。所以此案件在今后会转到华盛顿特区,由联邦检察院的检察官和辩方的律师共同向司法部的通常由三个人组成的一个合议庭分别阐述自己的立场,最后由司法部长决定此案是否按照死刑罪来起诉。

四,关于家人的知情权:章莹颖家人曾多次向FBI和联邦检察官质询章莹颖被害的证据。根据美国对受害人及家属的相关法律,FBI和检察官曾陆续向章家人披露部分证据,以解释官方自6月30日即认为章莹颖已经死亡的立场。

章家人亦承诺不向任何人透露相关信息,以保证审判的公正。同时,在章莹颖下落没有最后确认之前,家人仍不愿放弃任何可能的希望。

五,关于家人的表态:章莹颖家人在知道追加起诉之后表示:“首先,在我们得知警方和检方有了更多、更有力的证据表明莹颖已经离开我们了之后,我们感到万分痛苦和悲伤。其次,对于警方和检方的工作进展,我们也感到非常欣慰,同时非常感激,我们希望嫌犯尽早得到应有的惩罚。最后,也是我们一直以来最大的愿望,希望可以尽早找到莹颖,带她回家。”

六,关于案情的审判时间:目前确定的是2018年2月27日开始审判,但由于辩方更换律师、目前的追加起诉以及要到华盛顿特区等待司法部的审核批准等一些原因,案子的审判时间是否会再次被推迟,应会在下次开庭知晓。

七,下次开庭:第二次法庭提审的时间是2017年10月11日下午两点三十分,法官会例行地询问被告是否认罪,然后安排正式审判的日期。

今日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
最新评论(13)
笑笑
笑笑 2017-10-09 回复
估计碎尸了所以不敢说出来,只说了残忍的手段……
死丫头囡囡
死丫头囡囡 2017-10-09 回复
尸体找到了?
demon_enjoy
demon_enjoy 2017-10-09 回复
但执行起来貌似要很久很久,久到有些死刑犯直接老死在牢里
G_光崽
G_光崽 2017-10-09 回复
拉来让她父母处置
唧唧喳砰砰喳
唧唧喳砰砰喳 2017-10-09 回复
变态杀手,杀人中的最严重的罪行,一般不会收手


Copyright Media Today Group Pty Ltd.隐私条款联系我们商务合作加入我们

电话: (02) 8999 8797

联系邮箱: [email protected] 商业合作: [email protected]网站地图

法律顾问:AHL法律 – 澳洲最大华人律师行新闻爆料:[email protected]

友情链接: 华人找房 到家 今日支付Umall今日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