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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商业贸易中的误导行为

2020-02-21 来源: 澳洲法律论坛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在澳大利亚商事交易中,关于商业误导和欺诈行为的禁止规定可以见诸《澳大利亚消费者法》(Australian Consumer Law)第18条。

第18条规定:禁止个人或法人在商业贸易中做出欺诈或误导的行为,或者做出可能导致欺诈或误导的行为。

该18条规定的前身是《1974年贸易惯例法案》(Trade Practices Act 1974)第52条, 该法案于2010年更名为《澳大利亚消费者法》,并将《1974年贸易惯例法案》第52条的内容移至目前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第18条。因此与《1974年贸易惯例法案》第52条的有关的判例法依然保持对《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第18条的效力。

如何理解《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第18条的规定呢?

一、第18条仅适用于“在商业贸易中"出现的行为

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判例 Concrete Constructions (NSW) Pty Ltd v Nelson [1990] HCA 17; (1990) 169 CLR 594 对于“商业贸易中”的范围做出了限定。

在该案中,Concrete Constructions (N.S.W) Pty Ltd 公司(简称“CC公司”)的雇员在工作中因为遵照了CC公司给出的错误信息而导致其跌落到空调轴的底部而造成重伤。此案最终上诉的澳大利亚最高法院。

本案中所争议的中心问题是:CC公司给该雇员的错误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法人在商业贸易中所做出的误导行为?

最终,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商业贸易中”的定义不应该延展到公司的所有行为,而应该回归到“商业贸易中”的中心涵义。不应该罔顾行为性质,把公司为实现商业贸易的总目的而做的一切行为都定义为“商业贸易中”的行为。在这里最高法院对“商业贸易中”的含义做了狭义解释。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公司内部的员工之间的内部交流不应当被判为“商业贸易中”的行为。因而,CC公司胜诉。

二、第18条禁止欺诈或误导的行为,或者可能导致欺诈或误导的行为

对于这一层面,个人或者法人需要履行的是积极的法律义务。对于行为的真实性不知情不构成对违反第18条规定的有效辩护。

沉默,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是否可以构成误导或欺诈行为?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判例Re Demagogue Pty Ltd v Nicholas Ramensky and Gisela Elizabeth Ramensky [1992] FCA 557具体阐述了上述法律原则。

在此案中,一处昆士兰土地的卖方Demagogue Pty Ltd (简称“Demagogue”) 与买方Ramensky达成了一份土地买卖合同。合同中说明了Demagogue已经向当地的市政厅(Council)申请了开发许可,但是并没有说明联通该地块的唯一的机动车道将会因为开发而必须建在公共土地上,而建设该通道的被许可人是Demagogue, 且Demagogue没有在土地过户前向Ramensky发出转让该许可的要约。因此,当Ramensky得知通道建设将取决于在Demagogue名下的建设许可后,撤销了该土地买卖合同。Ramensky请求法院宣布该合同因为欺诈误导自始无效, 而Demagogue反诉要求Ramensky具体履行原合同义务并就违约进行赔偿。本案最终上诉到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最终支持了Ramensky的诉求,并作出了系列规定,其中包括:

1. 沉默是否构成误导或者欺诈行为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2. 沉默的重要性需要在案件的具体情境中考察, 这样的具体情境可能包括一些引起合理预期的事实;

3. 在本案中,Demagogue的明示陈述表明与在售土地相关的开发与连接该地块的通道建设没有任何异常, 因此Demagogue的行为构成针对通道建设许可问题上对Ramensky的沉默,而这样的沉默构成对Ramensky的商业行为上的误导。Ramensky因此被诱导与Demagogue达成了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综合本案的具体条件,沉默在本案中构成误导或者欺诈行为。

商业关于未来的言论是否构成误导?

在商业贸易中,一方对未来将发生的事情所做的言论并不仅仅因为该事情最终没有发生或者实现而构成误导行为。

根据《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第4条,判定此类言行是否构成误导的主要依据是一方在做出对未来的言论时是否有合理的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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