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看的新闻,最实用的信息
12月18日 23.4°C-26.6°C
澳元 : 人民币=4.6
珀斯
今日澳洲app下载
登录 注册

离婚财产分割期间,前任即将获得的百万遗产我能分到多少?

2020-11-24 来源: 澳洲法律评论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01

前任从父母或家庭成员那边继承的遗产是共同财产吗?

如果立遗嘱的亲人在夫妻分割财产之时已经过世,所继承的遗产金额是确定的,那么就会被视为共同财产来分割。如果财产的继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法院会希望知道这笔钱是如何被使用的,来判断继承财产的这一方在婚姻当中额外的贡献。

离婚财产分割期间,前任即将获得的百万遗产我能分到多少? - 1

需要指出的时,常常一个家庭会一起出钱买断其他兄弟姐妹在遗产里面的份额。比如丈夫的母亲过世了留下一套房子三个兄弟平分,丈夫这一家若拿出存款买断其他两兄弟在这套房子的占额,那么这一部分钱会被是做夫妻共同的贡献。

02

澳洲家庭法院如何看待前任还在世的父母所立遗嘱中的财产?

首先前任的父母的资产(就是前任潜在的所能获得的遗产)在澳洲家庭法财产分割中会被视作未来的经济资源而被考虑进去,但是也要看我们文章下面一会儿要提到的一些重要考虑因素。

如果前任的经济资源是比较丰厚的,那么在分割现有的财产池时,应视情况少分一些,来照顾没有经济资源的那一方。

未来经济资源(financial resources)跟猜测可能得到的资产也就是所谓的预期(expectancy)是有区别的。在出名案例White & Tulloch v White (1995) 中,判决里表示未来的遗产到底是经济资源还是仅仅是个预期虽然没有绝对的准则可使用,但仅仅因为夫妻一方有年迈的且有资产的亲戚就说这一方夫妻一定会获得遗产是不对的,这只是一种投机行为。

离婚财产分割期间,前任即将获得的百万遗产我能分到多少? - 2

另外还在世的父母所立遗嘱中的财产之所以不能被作为真正的财产用于分割,而最多只能是经济资源作为考量的最重要的原因是,立遗嘱的人可以在过世前无数次地更改遗嘱,只要他是神志清醒的。所以今天遗嘱里面可以写所有财产给自己的孩子,明天也可以改成全部捐给慈善机构。

只有当立遗嘱的人过世,遗产过户完成以后,继承人才是这些财产真正的主人。这些财产在婚姻法中才是可被分割的财产。在刚刚的案例White & Tulloch v White (1995) 中,女方的妈妈当时是81/82岁,身体状况良好,女方还有一个妹妹,她的父亲已经过世。虽然看上去女方的妈妈把遗产分给两个孩子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法院表示,女方的妈妈并没有任何义务这样做。所以法院拒绝了男方提出要全面披露女方妈妈名下资产的要求。

03

法院在判断遗嘱中给前任的遗产在夫妻可分割财产池的比重时,有什么考量因素?

父母的年龄和身体情况

如果前任的父母才50岁且身体健康,法院是完全不会考虑将父母名下的资产未作前任的未来经济资源的。

反之,如果前任的父母是90几岁,且根据医生报告显示,在可预见的一两年内极有可能过世,那么法院会认可遗产的继承不是遥遥无期的。

父母是否还是思维清晰或神志清醒

在澳洲立遗嘱,律师首先要确认的是立遗嘱的人是神志清晰的,明白自己所立遗嘱的法律效益及后果的。当前任的一方父母有效地立了遗嘱说会有资产分给前任,随后得了老年痴呆等疾病不再神志清醒,那么遗嘱将不能再被更改,所以遗嘱内容也就随之确定了。

目前的潜在遗产的金额是否在父母过世时会被大大减少

若前任还在世的父母在快过世的这几年当中,会需要支出大量的医疗费用,或者需要承担祖父母或其他亲戚的医疗或生活费用,那么等真正过世的时候,所能拿到的遗产就会大大缩水。法院会需要看到相关证据来推断最后前任所能继承的金额。

遗产的金额和共同财产池的金额对比

当考量过前三个因素,法院成功地认可前任会在近期获得遗产且金额相对确定后,法院就会要来看双方夫妻分割财产后的具体情况了。如果是一段长达25年的婚姻,女方即将获得巨额遗产,比如两百万,而共同的财产池仅仅只有50万,基于未来巨大的经济差距,法院会判男方多分得共同财产池里面的资产。差距越大,男方多分得的百分比就会越多,以此达到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

04

总结一下,什么样的情况,法院会认可潜在遗产的存在并且在财产分割中取得优势呢?

如果前任的父母(大多数只剩下一位父母)是非常年迈,且医生诊断确认是在近几年会过世的,又或者是已经不再神志清晰导致无法更改遗嘱的,法院会认同前任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继承遗嘱里提到的会给到她/他的资产。

若前任即将继承的资产金额相对确定,且跟夫妻共同财产池的金额比较起来是属于大额的,那么法院就会减少前任所能分得的在共同财产池里的比例,用于弥补财产分割后没有未来经济支持的那一方。

离婚财产分割期间,前任即将获得的百万遗产我能分到多少? - 3

今日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
最新评论(0)
暂无评论


Copyright Media Today Group Pty Ltd.隐私条款联系我们商务合作加入我们

电话: (02) 8999 8797

联系邮箱: [email protected] 商业合作: [email protected]网站地图

法律顾问:AHL法律 – 澳洲最大华人律师行新闻爆料:[email protected]

友情链接: 华人找房 到家 今日支付Umall今日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