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看的新闻,最实用的信息
12月28日 15.0°C-17.4°C
澳元 : 人民币=4.54
珀斯
今日澳洲app下载
登录 注册

隔离期间擅自外出、橙码偷闯市场…福建多人被罚(组图)

2021-09-22 来源: 新浪网 原文链接 评论5条

近日,厦门、漳州、泉州公布了一批涉疫违法行为,详情如下↓↓

近日,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第7号通告,要求对全市居民小区(村)实行闭环管理,严格落实“测温亮码”措施,减少人员流动。

根据公安机关通报, 9月19日18时许,张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香秀里小区门口,拒不出示实时的个人健康码,并以过期健康码截图企图蒙混过关,被发现后仍强行闯入小区,后被现场保安拦截。

20日,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张某某给予治安处罚。

目前,厦门各小区正严格按照该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通告的有关规定,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其中,所有进入小区的人员和车辆严格测温、出示健康码等。

9月20日下午,漳州市龙文区朝阳派出所接到报警:在朝阳街道海峡农博汇市场,一名健康码为橙码男子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偷偷从消防通道进入市场进货。朝阳派出所副所长林扬勇、民警翁裕荣立即赶往现场。

隔离期间擅自外出、橙码偷闯市场…福建多人被罚(组图) - 1

经现场了解后,将持有橙码男子蔡某口头传唤至朝阳派出所做进一步审查,经查,蔡某系漳州台商投资区人,其明知台商区已被列为管控区,实行“人不出区,严禁聚集”,其还擅自出区,到龙文区朝阳街道海峡农博汇市场进货。到案后,蔡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表示配合前往第三医院进行核酸检测。

蔡某的行为违反漳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2021]第2号通知通告,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嫌疑人蔡某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9月13日,泉州市安溪县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第16号通告,要求8月31日(含)以来,已经从厦门入安的人员,要主动向所在村(社区)报备,配合落实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隔离期间擅自外出、橙码偷闯市场…福建多人被罚(组图) - 2

隔离期间擅自外出、橙码偷闯市场…福建多人被罚(组图) - 3

疫情防控期间,安溪县城厢镇政府、村(社区)等对居住在宝龙国际社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陈某青、谢某玉进行回访巡查时,发现两人擅自外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原来,陈某青、谢某玉等两人于9月7日从厦门返安,根据安溪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加强重点地区入安人员管控的通告(2021年第16号),需从9月7日至9月21日进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但两人在隔离期间未遵守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规定擅自外出,可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

目前,安溪县公安局已经对该案立案调查。

9月20日,晋江市公安局先后依法查处了如下3起涉疫情违法行为,详情如下:

案情通报 

近期,晋江市公安局先后依法查处了如下3起涉疫情违法行为:

1、9月13日11时许,施某(男,29岁,晋江市龙湖镇人)编造了“深沪信豪海鲜已经被查,接触人员进行隔离”等不实涉疫情信息,发在微信朋友圈上,引发群众恐慌,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构成了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晋江警方依法给予施某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2、9月15日3时许,居住在晋江的柯某(男,44岁,湖北省阳新县人)为发泄不满情绪,在朋友圈转发了一条医护人员抗疫视频,同时配以“福建人死光都可以”辱骂性文字,影响恶劣,不少网民举报、要求公安机关严惩。柯某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晋江警方依法对其行政拘留10天。

3、9月17日20时许,居住在晋江的张某(男,24岁,江西省吉安市人)在工作微信群中发布“美团总仓发现新冠患者一名,泉州地区已全面停止配送”等不实信息。对此,晋江警方立即开展调查。鉴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及时在工作微信群进行道歉澄清,晋江警方依法对其行政拘留3天。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对于编造传播谣言、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晋江市公安局 

2021年9月20日

今日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
最新评论(5)
李_明明
李_明明 2021-09-22 回复
狠狠的判,害人害己
traceyyyyyy
traceyyyyyy 2021-09-22 回复
外境回来,还敢乱跑,就该关起来
大大de小朋友
大大de小朋友 2021-09-22 回复
让他在里头隔离个几个月再出来
优优琪
优优琪 2021-09-22 回复
疫情防控,不得随意马虎
Doriis_桃乐丝
Doriis_桃乐丝 2021-09-22 回复
必须重判,这种无视他人的行为


Copyright Media Today Group Pty Ltd.隐私条款联系我们商务合作加入我们

电话: (02) 8999 8797

联系邮箱: [email protected] 商业合作: [email protected]网站地图

法律顾问:AHL法律 – 澳洲最大华人律师行新闻爆料:[email protected]

友情链接: 华人找房 到家 今日支付Umall今日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