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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校园性骚扰,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可以是什么样的?(组图)

2024-08-07 来源: 三联生活周刊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至今校园性骚扰的处理依然呈现出依赖社交网络举报的局面。这背后有什么原因?一个相对完善的校园性骚扰防治制度,可以是什么样的?

记者|覃思

编辑|徐菁菁

7月21日,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一名在读博士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视频,实名举报导师王贵元性骚扰并强制猥亵,并附上长达一小时的录音证据。人大次日宣布开除王贵元,并将事件线索依法移交给有关机关。也是在这天,陕西师范大学一名新闻与传播学院的毕业生在校友群公开指控一名教授曾对她进行性骚扰,并发布聊天截图。7月24日,一名高中生在网上举报山东理工大学教师婚内与其发生性关系。这两名教师目前都已被火速解聘。

6年前,网上就曾出现一场针对高校性骚扰的集中讨论。2018年1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毕业生实名举报该校教授陈小武曾对她性骚扰,引发更多校园性骚扰受害人相继在网上发出控诉。作为对高校性骚扰事件的回应,2018年5月,教育部形成《关于高等学校防止性骚扰工作的意见》草案。同年11月,教育部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并发布《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各校制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防治校园性骚扰,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可以是什么样的?(组图) - 1

《韩公主》剧照

然而6年过去,校园性骚扰的处理依然呈现出依赖社交网络举报的局面。这背后有什么原因?一个相对完善的校园性骚扰防治制度,可以是什么样的?

为解答这些问题,本刊采访了海峡两岸的学者。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小楠是性骚扰防治研究的专家,她表示,在亚洲,台湾较早建立了高校层面的性骚扰防治体系,在实践上积累了数十年的经验,日臻成熟。台湾世新大学性别研究所创始所长、教授罗灿煐是台湾校园性骚扰防治机制的主要设计者。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吴志光则应罗灿煐的邀请,参与起草了《校园性别事件防治准则》,细化对性骚扰事件调查流程的规定。两位教授向我们拆解了台湾的经验细节。

防范高校性骚扰,难在哪儿

三联生活周刊:7月21日晚,中国人民大学在读博士生王某在网上实名举报导师王贵元对她进行了性骚扰、强制猥亵并要求与她发生性关系。王某称,因她不服从,王贵元在两年中对她多次打击报复,威胁影响她的学业。事发后,人大次日上午就发布了“举报情况属实”的通报,当晚宣布解聘王贵元、开除党籍,将事件线索依法移交给有关机关。许多人认为这次人大处理性骚扰事件的速度非常快。你对此怎么看?

刘小楠:速度虽快,但也要意识到,现在我们高校应对此类问题的方式,已经变成一种危机公关和舆情处理,并不意味着针对性骚扰行为,已经存在有效的处理程序。

24小时之内,学校就宣布事情属实,这似乎说明调查并不困难。但是这个学生已经遭受了两年的性骚扰。我们要反思的是,为什么性骚扰持续了这么久,受害学生没有能够通过学校得到妥善处理,忍无可忍了,才到网上发声?我认为,学校内部应该发挥作用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也没有发生作用,所以她才会走到这一步。

防治校园性骚扰,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可以是什么样的?(组图) - 2

三联生活周刊:高校范畴的性骚扰与一般场景下的性骚扰问题有何不同?为什么建立针对高校的性骚扰防治机制如此重要?

刘小楠:对于性骚扰的理解存在不同理论,我比较认同美国学者麦金农(Catharine Alice MacKinnon)的说法,即性骚扰不是工作场所中的偶发行为,也不仅仅是因为某个男性个体的欲望产生的,而是一种等级制度的产物,是权力体系中的上位者滥用权力,对处于弱势的人施加有性意味的伤害。权力不平等可能来自职场、学校,又或是整个社会的性别结构。性骚扰的受害者大部分是女生,是因为社会结构性不平等,权力的掌控者多数的时候是男性。

在高校里,师生之间的权力不平等是特别明显的。作为学生,很可能数年都处在某位老师的掌控之下,他们的毕业、评奖学金、课程成绩等都受制于这个老师,他们可能会害怕遭到打击报复,也担心隐私暴露。学生即便成年,与老师在年龄、社会资历、经验和资源上的差距也比较大。没有受过相关的性别教育的年轻学生,可能不容易区分师长的“关爱”和“骚扰”,甚至对于受到骚扰这件事,本身就产生耻感,也会进一步妨碍他们求助。所以,针对高校性骚扰的防治要求更加紧迫。

防治校园性骚扰,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可以是什么样的?(组图) - 3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小楠

三联生活周刊:近些年高校性骚扰事件不断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是否推动了法律的革新?这些新法取得了什么成效?

刘小楠:法律的确取得了一些进步。202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经过一次重要修订,其中第24条更详细地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等等。

但是,同一法律第25条职场性骚扰防治规定中详细列举了8条措施来指导用人单位,包括明确机构或负责人员,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对比之下,第24条关于校园性骚扰的规定更弱,没有细则。而且《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提高女学生“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容易让大家觉得女学生被性骚扰是因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弱。但是性骚扰的产生有很多原因,如不平等的性别文化和不对等的权力关系。因此,更重要的应该是建设性别平等的校园文化和环境,控制权力,对教师,尤其是研究生导师、有行政职务的领导等处于权力上游的人,如果不监督他们行使权力的过程、给学生申诉的渠道,就会像人大事件中这样,学生被导师威胁不能毕业。

而且,《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涉及保护女性。男生遭受性骚扰的概率虽然比女生低,但也不是没有。美国纽约大学前几年有一个著名的性骚扰案件就是女教授和男学生之间的,而男学生受到同学性骚扰的案例也不少见。

防治校园性骚扰,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可以是什么样的?(组图) - 42022年11月30日,某企业在为女性职工讲解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视觉中国 供图)

2021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也给防治性骚扰提供了一个依据。《民法典》第1010条特别提出了学校“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对比《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更加性别中立,与国际性骚扰规制的发展趋势相吻合。但问题是,条款没有说明什么是“合理的措施”,在实践上,很难促使学校真正制定出有效的性骚扰防治机制。今天很多学校可能在纸面上有将性骚扰纳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方案,但是宣传是否到位,是否有专人落实?这个法律没有明确学校的职责,也就无法追责。

三联生活周刊:2014年到2019年,教育部发布了多份关于制定高校师德机制的指导意见,包括2018年出台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这些文件中都提到严禁教师性骚扰行为,而且公开资料显示,很多大学都已经建立了师德委员会。师德机制对防治性骚扰起了什么作用?

刘小楠:相关文件出台之后,校园性骚扰被放在师德框架下处理,这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是缺乏针对性。校园性骚扰跟其他的一些师德的问题,比如说学术不端、徇私舞弊,有非常大的不同。目前师德行为调查一般由学校纪检监察委员会和人事部门负责,但是性骚扰的调查处置应该额外考虑组成人员的性别配比,以及需要有性别专家的参与,在当事人隐私保护、心理辅导上也要做特别安排,这些常规部门无法实现。

其次是性别教育依然“遮遮掩掩”。据我所知,大部分高校都并没有在新生入学、老师入职等流程中加入对性骚扰防治的教育培训,宣传相关应对机制。学生可能不知道师德委员会具体能为性骚扰受害者提供什么帮助,这就让性骚扰防治变得形式主义。

我了解到,有几所高校曾经尝试建立性骚扰防治机制,但最终还是停下来观望,这其中有观念的原因。一些老师觉得,制定性骚扰防治机制,是不是假定男老师都是潜在性骚扰者?还有老师担心,学生是不是会利用这个机制打击报复?我倒觉得,与其担忧,倒不如有一个明确的机制建立起来,双方都清楚规则是什么,对双方都更公平。

防治校园性骚扰,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可以是什么样的?(组图) - 5《大考》剧照

从世界各地的经验都能看到,等着学校自行建立性骚扰防治机制是不现实的。我们需要一些非常具体的、系统性的东西去对抗性骚扰,要通过详细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学校的义务,自上而下地强制要求学校搭建一套性骚扰防治机制。在美国以及香港、台湾等地,都有这样的经验可以参考。

立法先行

三联生活周刊:在台湾,如果一个大学生遭遇了性骚扰,他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求助?

罗灿煐:根据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的规定,一个学生如果觉得自己受到同学、职员或老师的性骚扰,可以跟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简称性平会)申请调查,由性平会组成3~5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会亲自全员访问当事双方并请他们举出人证物证,然后再去访谈相关人,进行证据比对后,做出事实认定(即判断事件是否属实)并评估情节轻重。整个过程一般以2个月为限,必要的话可以延长到4个月。若调查认定事件属实,小组会把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移交给教授、职员或学生的评议委员会,由他们依据情节轻重决议对行为人的行政惩处,例如停职或解聘。这个过程最长2个月。因此一个正常的程序走下来,最长是6个月。结果出来之后,当事双方如果对这个结果事实认定或惩处结果不服,可以向学校性平会提出申复,学校就必须另行组成一个和之前调查小组人员不重叠的申复小组进行审议,并于30日内完成附理由的申复审议决议。

如果校园性别事件同时涉及犯罪行为,学生在校内向性平会申请调查时,可同时向警方报案。性平会做的调查属于行政调查,可以认定“行为属实”,但不是司法调查,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行政和司法两套程序是并行不悖的。

防治校园性骚扰,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可以是什么样的?(组图) - 6台湾世新大学性别研究所创始所长罗灿煐

三联生活周刊:校内调查渠道和校外司法渠道的分界在哪儿?

吴志光:大多数性骚扰的情况都不属于司法管辖的范畴,只有一种性骚扰的情形属于“犯性骚扰罪”,就是趁人不备袭胸摸臀,到了触碰隐私部位的程度,属于严重性骚扰。而很大一部分性骚扰,比如言语上的性骚扰或没有涉及隐私部位的碰触,都没有刑事责任,不会进入司法调查。行政调查就可以处理这部分司法管辖不到的性骚扰。

实际上,即便案子达到司法管辖的范畴,很多受害者都更倾向于通过行政渠道来求助。第一,因为司法处分涉及拘束人身自由,比行政处分重得多,司法程序在证据认定上也更加严格,检察官起诉一个犯罪行为,一般对证据有九成把握才能立案,但行政调查只要有六成把握就可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能更及时地保护受害者。二是警察和法院体系,可能在处理此类事件中缺少足够的性别意识,对被害人不够友善。三是司法系统有追诉期的要求,而校内行政调查没有期限要求,毕业多年的学生也可以举报退休的教师。调查这些时间久远的案子,一方面是为了厘清真相,给被害人一个正义的交代,另一方面,即便施害教师已经退休,仍有可能重回教育界任其他兼职,而行政处罚可以将他纳入“不适任教育人员”的黑名单,使他不能被其他教育机构聘任。

三联生活周刊:你刚才提到的性平会、调查小组的构成以及整套流程的规范,几乎都写进了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校园建立性骚扰防治的相关机制,需要有法规作为基础和保障?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法规,具有多大的适用范围和约束力?它在台湾的法规中处于什么位置?

罗灿煐:目前台湾规范性骚扰的有三个法规。“性别平等教育法”规范各级学校的校园性别事件,“性别平等工作法”规范职场性别事件,其他非属校园及职场的领域,如陌生人在公共场所发生性骚扰争议,则由“性骚扰防治法”规范。“性别平等教育法”是台湾的立法机构三读(经过三层提案、讨论和修正)通过的法规,所以它的位阶很高,在概念上属于特别法(专门立法),而不只是一个行政指导,也就是说学校只能用这种方式来处理性骚扰事件,如果用别的方式来处理,学校就涉嫌违规。

很重要的一点是,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明确了高校的责任和处罚机制,如果学校没有按照要求履行性别平等教育、调查性别事件的义务,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我们有过这样的例子,有一个学校没有依法通过性平会的机制来处理学生之间的性骚扰事件,被教育主管部门减低补助金额,杀鸡儆猴,所以台湾各级学校目前对于校园性别事件的调查处理都非常谨慎小心。在“性别平等教育法”颁布前,台湾教师相关规定把性骚扰放在“行为不检有违师道”的概念下面,类似大陆“师德”的框架。但这个概念太模糊,后来就发现不够用。

三联生活周刊:为什么决定用“性别平等”的概念来搭建性骚扰防治的框架,制定“性别平等教育法”而非“性骚扰防治法”?这么做的理论和依据是什么?

吴志光:“性别平等教育法”这个名字本身,就强调了“教育”的目的,也就是说,我们希望通过教育去根除性别不平等、性别歧视带来的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等各种性别事件。调查处理校园性别事件是其中的一个手段,其他法规规定的手段也包括在学校开设性别研究课程、在教职员工入职培训中加入性别平等教育等等。如果成为“校园性骚扰处理法”,范围就窄了。

以“性别平等”为理论依据,这受到了美国性别理论的影响。在很多西方国家,学者们认为性暴力的本质是性别歧视,性骚扰是一种不平等关系的表现。

防治校园性骚扰,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可以是什么样的?(组图) - 7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吴志光(台湾《高教创新》杂志 供图)

机制与细节

三联生活周刊:高校对性别事件的调查处理,是由性平会主导的,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如何确保性平会选出的调查小组公平公正?

罗灿煐:性平会有三个级别。在校园一级,性平会由5~21人组成,校长任主任委员,在委员中,不仅要聘任教师代表、职工代表,还要有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及性别平等教育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女性委员必须占到1/2以上。这个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性别平等教育的方案、研发性别平等教育课程、调查和处理性别事件等等。高校的性平会运作及成效受到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以确保遵循“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

调查小组的组成非常重要。我常开玩笑地说,会造核潜艇的教授也不见得会调查校园性别事件。如果是没有性别平等意识的人来调查,听到受害人说被老师摸身体,可能会问“你当时为什么不大喊大叫,为什么不逃走”,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如果调查者有性别平等意识,他就会知道,在权力不对等的情况下,学生很多反抗行为都是做不出来的。所以,“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每个调查小组,具有调查专业素养的人员至少要占1/3。

这些具备调查专业素养的人员从何而来?我们以培训基层教师的方式,建立了一个台湾范围的“调查小组人才库”,由兼具性别平等教育和行政调查专业职能的专家来培训调查人才。我自己也担任了20多年的培训导师。培训分成三个阶段,初阶、进阶、高阶全部上完是67个小时,学员要取得三阶培训的证书,才能进入调查小组人才库。

培训的内容首先是“道”,要让调查者具备性别平等意识,对于被害人的处境能够了解;再来是“术”,我们会教参与者学习如何做程序正义的调查,写客观中立的调查报告。就教学模式而言,我们一般采取模拟案例演练,在演练过程中提醒学员调查实务的细节,如访谈的时候,调查小组要跟当事人坐成“L”形,不要坐对面,避免营造审判、对立的感觉;提问的时候,不要问诱导式的是非题、选择题;在调查报告中不要感情用事,比如写“衣冠禽兽”这样的字眼,而是要就事论事。

因为有些事件涉及位高权重的老师,人际关系可能会对调查产生影响。所以若学生遇到的性骚扰案件涉及教师,调查小组人员必须来自校外,学校可以从人才库中选较资深且邻近的成员协助调查。

防治校园性骚扰,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可以是什么样的?(组图) - 8

《玩物》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在调查性骚扰事件的过程中,调查小组具体会如何调查取证?对于私下场合和办公室里突然发生的性骚扰事件,受害者未必能保存直接证据,也未必有目击者在场,如何认定性骚扰是否存在?

吴志光:你的这个问题切中了重点:相当多的性侵害、性暴力发生在一个隐秘的空间,没有留下所谓直接证据,没有录音,没有监视器的画面,也没有被告的承认自白。

我们常常做的是,考虑他人的旁证作为间接证据。例如,检举人事后是不是有跟别人讲这件事情?就算没有亲眼目睹,但是听完检举人的哭诉和抱怨,能说明此事对检举人心理、生活上造成影响,这是可以作为补强证据的,有助于调查小组去判断检举人的话有多可靠。

在性骚扰判定中,台湾采取的是一个“合理被害人”的标准,也就是综合事件发生环境和当事人的关系,被害人对行为人举动的主观感受有没有道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即其他人在同样的关系、处境下,他也会觉得说这句话不对、做这个动作不礼貌,那我们就能比较适当地评价,被害人是遇到性骚扰。

罗灿煐:他人的证词是重要的间接证据。因此,现在我们做教育宣导时会告诉学生,如果遇到了性骚扰,最好尽快跟其他人讲,如果不想讲也可以自己写日记,留一份记录。

三联生活周刊:根据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调查和处罚流程走完,最长需要6个月,甚至还可能要经历又一轮复审复议。在这个过程中,台湾有关部门有什么方式来保护性骚扰受害者,减少他们受到的伤害?

吴志光:如果是学生举报老师性骚扰,《校园性别事件防治准则》规定,一旦进入调查,可立刻解除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关系,包括给学生更换导师,或者让老师停课;如果情形严重,经过教师评审委员会的评议,会先对老师暂时停聘,也就是让他在调查期间不来学校上班。

如果是学生和学生之间的性骚扰案件,要考虑的因素更复杂,因为涉及被举报学生的受教育权,不能轻易要求他停学,所以在隔离当事双方上比较困难。

不论性骚扰事实是否成立,在调查过程中,学校都会给检举人和被检举人提供心理健康辅导。

三联生活周刊: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后,一些性骚扰受害者可能会担心遭到施害者的打击报复,或者不得不中断学业。有没有措施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后,为受害者提供帮助呢?

吴志光:如果行为人挟怨报复、威胁证人、给被害人施压或者叫他改口,这些都是加重处罚的依据。

我们还有一个制度来减轻受害者的压力,就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检举人。尤其在师生权力不对等的案子中,受害者可能有很多顾虑,不敢检举老师,但如果有热心的公益团体、老师或者学生得知情况,都可以启动检举程序、启动调查。如果学校知情,那么学校必须要按照法规启动检举程序。这样一来,学校才是检举一方,受害者只是被动配合调查的立场,“不是我告你的,是学校要你给一个交代,要怪就怪学校”。对一些被害人来讲,这大大减轻了他的压力。

但是在学业上,受害者面临的困境确实很难完全消除。换一个教授,对受害者来说是一个重新开始,时间上的投资是难以挽回的,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三联生活周刊:有些老师担心,性骚扰调查会变成一种攻击手段,即便最终结果证明不存在性骚扰,调查过程也会导致他们的名誉受损。调查过程中,被检举人有哪些权利?检举人又有哪些义务?

吴志光:“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调查人员对于双方的姓名、组织等可识别资料都要严格保密,只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是为了调查必要,在调查过程中询问证人,行为人(被指控人)何年何地做了什么事,那就可能会透露当事人身份;第二是为了公共安全,比如有人在厕所里面装监控,但这个人还没抓到,那调查小组可以向师生公开这个潜在危险,告诉公众这个偷拍者可能是一个什么身份背景的人。

法规规定有保密义务的人,包括学校里面所有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包括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的委员、调查小组的人,泄密的个人要罚1万到15万新台币,学校也要跟着受到连坐处罚。不过,当事人以及他们的亲友、同学,是没有保密义务的,因此事件依然有可能一传十、十传百。

防治校园性骚扰,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可以是什么样的?(组图) - 9《不能说的夏天》剧照

被指控人如果对调查结果不服,经校内申复及申诉等救济程序后,还可以向行政法院或民事诉讼寻求法律救济。我们有教师在法院里获得“平反”、拿回损失的薪水和工作的案例。所以,并不是调查小组一方说了算。应教育主管部门的邀请,我们法律学者每一年都会做校园性别事件的“行政法院撤销案例研讨会”,去研究法院推翻调查小组结论的理由,如果必要,我们就对“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修改,或者在证据认定上提出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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