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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报案 – 警方认定”不属于刑事案件”:救济途径概述

1天前 来源: 顾明大律师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注:本文参考了公开信息 – 昆士兰警察局于2024年10月发布的《行动程序手册》(Operational Procedures Manual, OPM)公共版本第2章调查程序。该手册可在以下链接查阅:https://www.police.qld.gov.au/sites/default/files/2024-10/OPM-ch.2-Investigative-Process.pdf

当投诉人向警方报案指控可能涉及欺诈、金融犯罪或其他经济犯罪时,警方可能决定不展开刑事调查。投诉人需要了解后续可以采取的步骤。这类决定可能是基于警方评估认为案件属于民事纠纷性质(如商业纠纷、合同争议),或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刑事调查。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合法投诉不管是否进行调查,执法机构都应记录在案,并提供相应的报案编号。考虑到各州与地区在具体程序上存在差异,本文以昆士兰州为例,介绍投诉人可以考虑的各种途径,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就警方的决定寻求法律建议,评估是否存在可能的法律救济途径。

重要说明:本文仅为一般参考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若有实际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直接与相关执法机构联系。

一、理解民事纠纷中的刑事行为元素

在评估一个案件时,关键是要理解某些表面看来属于民事性质的纠纷中可能存在构成刑事犯罪的元素,这主要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这些犯罪构成要件。

以合同纠纷为例:

一般的合同违约(如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支付款项)通常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但如果有证据显示存在欺诈行为的要素,如通过虚假陈述诱使他人签约并交付财物,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刑事案需要更严格的证据证明标准,往往需要基于初步的合理怀疑,通过后续刑事调查以进一步收集证据。

二、昆士兰州金融与网络犯罪组(FCCG)的角色与职能

以下内容基于昆士兰警察局2024年10月版《行动程序手册》第2章规定。该手册为公开文件,详细说明了FCCG的职责范围、案件评估委员会的运作方式以及调查会计师单位的工作流程。

金融与网络犯罪组在昆士兰州主要负责调查重大欺诈、纵火、电子及计算机犯罪,以及犯罪所得追查相关案件。所有提交给刑事调查处的相关投诉均经由FCCG案件评估委员会进行初步评估,以确定案件的处理方式。评估委员会会考虑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刑事与民事因素,据此决定合适的警方应对措施。

案件评估委员会在审核后可能会决定:告知投诉人没有充分理由进行刑事调查,或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该事项应在民事管辖范围内处理。当委员会决定警方不会调查该投诉时,他们将负责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该决定。

对于涉及复杂财务分析的重大案件,FCCG下设的调查会计师单位可提供专业支持。调查人员如需会计协助,需填写QP 0843表格(会计协助申请),经区域犯罪协调员或授权主管初审后,提交给高级调查会计师。因获取银行记录、税务申报等文件可能耗时较长,建议调查人员及早提出申请。FCCG还提供欺诈资源和有用链接数据库、区域警察金融分析指南等内部资源,协助调查人员定位与分析财务信息。

三、司法审查:质疑警方决定的法律途径

对于警方作出的’不立案调查’决定,投诉人如考虑提出司法审查,需要首先咨询法律意见。在昆士兰州,司法审查受《1991年司法审查法》(Judicial Review Act 1991)管辖,但并非所有行政决定都属于该法案的适用范围。投诉人需要在律师协助下评估该具体决定是否属于可以进行司法审查的行政决定。如果确认属于可审查的范围,投诉人可能可以对决定本身或作出决定的相关行为提出审查申请。司法审查可能的理由包括程序公正问题或决定合理性等方面,但具体是否存在可行的理由需要根据个案情况由专业律师评估。

四、典型案例分析

以下案例说明了决策者在拒绝受理投诉时应遵守的标准及程序:

Sandy v Queensland Human Rights Commissioner [2022] QSC 277案例显示,即使决策者越权,投诉人仍须确认决定类型是否可司法审查。该案中QHRC以细节不足拒绝歧视投诉,法院认定决策者超出权限,但该决定非”在制定法下的决定”,无法适用《司法审查法》复核。

Toodayan v Anti-Discrimination Commission [2018] QCA 349一案确立了决策者不得在无明确证据证明投诉无理前过早拒绝受理,以避免武断。此案为”缺乏依据”或”误解”拒绝提供了审慎标准。

State of Queensland v Ball & Anor [2011] QSC 50案例明确指出,决策者不能仅因延迟一项因素拒绝投诉,须综合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忽略相关因素可在司法审查中被质疑为不合理。

Buderim Ginger Ltd v Booth [2003] 1 Qd R 147案例要求决策者应考虑延迟原因、归责、投诉人情况、解释及对被投诉方影响等多维度因素。若决策者在拒绝投诉时未全面考量,投诉人可在司法审查中挑战决定合理性。

GCE v Anti-Discrimination Commissioner [2006] QSC 58案例强调,决策者不应仅凭时限或案件实体强弱武断拒绝,应全面评估。若决策者过于依赖单一因素定案,投诉人可在司法审查中主张程序或决定不合理。

五、投诉被拒时的步骤

以昆州为例,当投诉人收到警方不予调查的决定时,首先应确认是否已收到书面通知,因为根据警方《行动程序手册》规定,案件评估委员会若决定不予调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随后建议寻求法律咨询,律师可协助评估现有通知中的决定理由是否充分、该决定在具体情况下是否属于《1991年司法审查法》下可审查的行政决定(这需要详细分析相关法律依据)。如果确认该决定可以进行司法审查且未提供决定理由,可根据该法案要求提供详细的决定理由。若决定提出司法审查,则需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司法审核申请(通常28日,但对于具体情况有不同的规定),同时明确指出法律依据和争议点,并提供相关证据。

六、结论

当警方或执法机构作出不予立案调查的决定时,投诉人在考虑下一步行动前,建议先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律师可协助评估具体情况下可能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在适当情况下是否可以提出司法审查,或者向执法机构重新提出投诉,或者提出补充证据,又或者通过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本文仅为参考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实际案件中请根据自身情况与当地法规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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