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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帖"替父鸣冤"被控寻衅滋事羁押502天,获国赔26万(组图)

1天前 来源: 上游新闻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大风新闻消息,父亲因故意杀人(未遂)获刑12年,河北唐山男子温先生认为受害人在该案件中伤情造假,遂在网络大量发帖“替父鸣冤”,被控寻衅滋事羁押500余天之久。

然而在审判环节,当地法院却在开庭后历时一年多未作出判决,随后管辖权变更后,异地检察院最终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如今,温先生获得国家赔偿26万余元,认为应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

父亲因故意杀人(未遂)获刑12年,男子网上发帖称对方伤情鉴定造假

今年47岁的温先生是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兴城镇某村村民,日前,他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讲述了事情的发生经过。

“事情要从2018年说起。”温先生介绍,其父亲因征地纠纷与村上干部闹了矛盾,2018年7月的一天,其父亲与两名村干部一起用餐时发生口角进而大打出手,过程中,温先生父亲用水果刀弄伤了村干部的颈部,2019年6月,其父因此被判故意杀人(未遂)被判刑12年。“但是我很清楚,当时对方的伤情并没有那么严重,就基本是皮外伤,但他们做了个气管切开手术。”温先生说,他曾拿到对方相关的医院病历以及鉴定报告,伤情位置存疑,所以他认为是伤者利用人脉做了假的医院证明和伤情鉴定,导致其父被重判,温先生与其家人深表不服。

于是,温先生自2022年6月开始,在网络社交平台注册账号,发布视频举报在其父亲一案中,当地医院伪造病历,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迁西县公检法制造冤假错案等内容。

“我们这里公检法认为我的言论造成了负面影响。”温先生称,2023年2月11日,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迁西县看守所将自己释放。

取保后,温先生继续在网上发布对方造假消息维权,2023年6月28日迁西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男子发帖"替父鸣冤"被控寻衅滋事羁押502天,获国赔26万(组图) - 1

温先生说,2023年6月28日迁西县公安局对他执行逮捕

涉寻衅滋事被关押一年多未判决,改变案件管辖权后被无罪释放

温先生介绍,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后,迁西县人民法院曾两次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但案件却迟迟没有做出判决。“我认为迟迟不下判决是因为他们也不太好判,其中可能存在法律与人情的博弈。”

温先生说,就这样过去一年多直到2024年7月,不但判决没下来,案件的管辖权却改变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滦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由滦州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2024年10月27日把他释放了。

男子发帖"替父鸣冤"被控寻衅滋事羁押502天,获国赔26万(组图) - 2

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男子发帖"替父鸣冤"被控寻衅滋事羁押502天,获国赔26万(组图) - 3

2024年10月27日,温先生被释放

滦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中称,该院曾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还曾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而迁西县公安局侦查认定,2022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温某某在某网络平台注册了两个账号,一个是“老爸有冤屈”,原来叫“真实的案例”,另一个是“坚持坚持再坚持”,两个账号共计发布170余条视频。两个账号的视频点击量分别达到五万余次和一万余次,对迁西公检法机关及相关办案人员、医护人员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破坏社会秩序。然而,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针对特定人员和单位发布网络视频的行为所造成的现实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危害后果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关押502天无罪获释,男子获国家赔偿26万余元

“具体算下来是502天,既然我无罪,这就是非法羁押!”温先生认为,在网上发布信息维权是他的合法权利,他被错误羁押给其和家人造成巨大伤害,形成了心理阴影。因此,他提出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7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2025年1月,迁西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中称,赔偿请求人温某某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本院决定逮捕,现其以违法刑事拘留无罪逮捕为由申请国家赔偿,本院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最终,迁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赔偿温先生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232144.88元(462.44元/天x502天)、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3000元,合计人民币265144.88元。但驳回了温先生的其他国家赔偿请求。

相关单位未做回应,当事人不满赔偿决定已复议并将申请追责

那么,有关此案的相关部门究竟是何态度呢?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多次联系滦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此案的工作人员均未获得回应。随后联系到迁西县公安局辖区派出所一名负责人,但他明确表示不便做出回应。

“这个赔偿决定我肯定不服,我已经向上级法院递交了复议。”温先生表示,一年多的非法羁押为他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除了被剥夺的自由,精神损害,还有一些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但赔偿决定中均未考虑,“这是不公平的。”

温先生称,除了经济赔偿之外,他还在考虑就相关部门的责任人进行追责,他认为,对于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讲,如果对法律没有敬畏,就会随意制造冤假错案,“这个赔偿还是财政给的,如此以来,对于那些制造错案的工作人员来讲犯错成本太低了。”温先生说,他将追责到底。

律师说法:网络维权需合理合法,当事人有权要求追责

“利用网络发帖维权存在一定风险。如果没有确凿证据支撑自己的诉求,如果转发量、浏览量过大,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权,但只有言论正当,才不会构成违法犯罪。

付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付建认为,网络维权必须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不能歪曲夸大事实,不得诽谤他人,明确表达诉求,“尽量先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复议,涉及到判决的,选择向法院、检察院抗诉、申诉、申请审判监督,其次选择社会监督途径在网络上进行反映。”

付建表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案中,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当当事人对赔偿金额、赔偿方式不满意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要求增加赔偿金额。如果对于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不满意,可以向纪检部门书面或者口头进行检举,要求相关纪检部门进行监督,如有违纪行为,可以要求其进行严惩。同时,若赔偿义务机关发现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可以向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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