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三人贪腐超10亿被执行死刑!1名“10亿巨贪”改判死缓(组图)
近日,受贿超11亿元的原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白天辉被执行死刑。法律人士分析称,近年来落马的“金融虎”中,受贿金额在亿元以上的多判死缓,贪腐10亿以上的并不多见。
公开信息显示,白天辉是继赖小民、李建平之后,十八大以来第三个因贪腐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的人。其中,原华融集团董事长赖小民贪腐17.88亿元,曾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巨贪”李建平,涉案超3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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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三人涉贪腐被执行死刑 金额均超10亿
白天辉曾任原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他与原华融公司董事长赖小民关系密切,是赖小民诸多违法行为的重要帮手。

资料图:白天辉
2024年5月2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白天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白天辉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25年2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天辉利用担任华融(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业务拓展三部负责人、总经理、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营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在项目收购和企业融资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08亿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天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白天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白天辉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12月9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白天辉执行了死刑。
公开信息显示,白天辉是继赖小民、李建平之后,十八大以来第三个因贪腐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的人。
2021年1月5日,华融集团原董事长赖小民因受贿罪、贪污罪、重婚罪等,贪腐金额达17.88亿元,“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一审被判死刑。1月21日,该案二审宣判,维持死刑判决。八天后,赖小民被执行死刑。
2024年1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党工委书记李建平被执行死刑,涉案超30亿。此外,李建平还纵容以赵文远(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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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为何被执行死刑?
在中国刑法中,贪贿罪的最高刑仍然保留死刑的规定。
依据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上述被判死刑的“金融虎”、贪腐官员,有以下共性:
第一,是涉案贪腐金额特别巨大,通常涉及上亿人民币的非法所得。例如,白天辉涉案金额高达11.08亿元、赖小民17.88亿元、李建平超30亿元。

赖小民
2018年4月,赖小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纪委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时,办案人员面对赖小民贪污受贿的案件数据时坦言道,处理了很多金融行业的案件,但是如此大规模的贪污受贿却很罕见,“赖小民事后查清的违纪违法的这种数额、危害程度、犯罪情节、犯罪手段,都是触目惊心,让人瞠目结舌”。

李建平
李建平案由于涉案金额巨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文章曾称之为“内蒙古反腐败斗争史上迄今第一大案”。李建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5.77亿余元;挪用公款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
第二,这些案例的社会影响一般都比较恶劣,他们的行为对当地的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赖小民落马时,通报称其“违反组织纪律,在人大代表选举和干部推荐过程中搞非组织活动,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任人唯权、任人唯利、任人唯圈,严重污染企业政治生态”;“群众反映特别强烈、腐败问题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
第三,除了贪腐问题情节特别严重之外,这些问题官员可能还有其他的严重犯罪行为。如通报中称李建平犯有“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赖小民还犯有重婚罪。
第四,在这些案例中,如果不配合调查,也可能成为从重量刑的因素之一,例如通报称赖小民“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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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10亿巨贪”中,有1人未被执行死刑
中国刑法也一贯秉持“少杀、慎杀”的理念,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即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贪腐案件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相对减少,同时,法律也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坦白交代,以争取宽大处理。
自2012年以来,中国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极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绝大多数达到死刑适用标准的严重腐败罪犯均被判处死缓。
此前,刑法修正案(九)还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司法解释公布后,陆续有10余名落马高官适用死刑终身监禁,分别是白恩培、武长顺、邢云、赵正永、云公民、傅政华、王立科、孙力军、刘国强、李文喜、刘彦平、王滨和孙德顺,均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网络上有声音认为,“贪官死刑红线是10亿,超过这个,基本上就会见阎王。”事实果真如此吗?单就贪腐金额来说,个人贪腐金额超过10亿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判死刑并立即死刑。

资料图:张中生(中)
2018年3月28日,山西省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因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4亿余元,一审被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
但张中生的命运在三年多后的二审中得到改变。2021年10月29日,他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官方公布的改判原因为:张中生积极检举山西某省级领导的重大受贿犯罪线索,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
张中生成为十八大以来,贪腐金额超10亿的4人中,唯一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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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贿“数额特别巨大”是多少钱?
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往往直接和贪污受贿数额挂钩,而在检察机关起诉指控中,往往会提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词。“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一字两字之差,不仅决定着罪与非罪,也决定着刑期的长短,罚金的多少。那么,这些词具体指多大的金额?又该如何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对此做了具体解释。
“数额较大”——3万元-20万元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20万元-300万元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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