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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斗士“后院失火 方舟子妻涉嫌论文抄袭

2011-04-27 来源: 法治周末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4月18日,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责任教授陈力丹发表博客文章,首度就网友举报方舟子的妻子刘菊花硕士论文抄袭的问题正式表态:如果是抄袭,我应该承担失察的责任,并要求社科院研究生院通过一定的程序,撤销刘菊花的硕士学位

 

  在《法治周末》披露方舟子涉嫌抄袭的丑闻后,自顾不暇的"打假斗士"突然后院起火---他的妻子刘菊花被网友揭露存在严重的论文抄袭剽窃问题,刘菊花当年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陈力丹教授亦通过博客公开表态,如果抄袭事实存在,将通过一定程序撤销刘菊花的硕士学位。

  4月18日,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责任教授陈力丹发表博客文章,首度就网友举报方舟子的妻子刘菊花硕士论文抄袭的问题正式表态。

  据调查,刘菊花2000年至2002年就读于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新闻系硕士研究生,方向为新闻学,导师时统宇。2002年5月,刘菊花硕士论文答辩时,陈力丹教授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时隔9年,在接到学生转来的网友的举报材料后,陈力丹教授说:"经过一天来的回忆,这个事情多少有些记忆……刘菊花的论文水平不高,这是我留下的印象。考虑到介绍默多克的当时在国内不多,文章对于开阔眼界多少有帮助,通过的时候给的是'良',那时水平不大高的论文通常给的是良,极少到'中'。"

  陈力丹教授在博客中说:"2002年的时候网络虽有,但不发达,作者参考了较多的外国资料,在这个意义上尚有价值。文章共有注释79条。亦明先生如果能够证明刘菊花的文章是抄袭,希望能够拿出具体的证据来,最好一一对照。不过,标明出处的地方,不是抄袭。既然文章不长,做到一一对照,比较容易得出正确的结论。如果是抄袭,我应该承担失察的责任,并要求社科院研究生院通过一定的程序,撤销刘菊花的硕士学位。在这里,我先表这个态。如果没有这些情况,或只有二三行字相似,尚算不上抄袭。那么,提出这种质疑的人,应该向刘菊花礼节上道歉。"

  陈力丹教授的博文无疑挑起了一场战争,他所指的"亦明"就是有"方学家"之称的华人学者葛莘,目前定居美国。对陈力丹教授博文的表态,亦明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回应说:"最早发现刘菊花硕士学位论文抄袭的人,是网友洪荞,他是一位理学博士,现在美国一所大学任职。最早公布刘菊花抄袭案的人是廖俊林博士(网名寻正),他目前在美国衣阿华大学工作。"

  亦明在归纳了多名网友提供的证据后,对刘菊花的论文进行了详细梳理,发现"这篇33页的论文从头抄到尾"。但记者注意到,刘菊花的论文共有70多个注释,这些注释是否能够免除她的抄袭嫌疑呢?亦明说:"实际上,刘菊花论文中'注释'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用来掩盖抄袭痕迹。这些'注释'中,有46个没有使用引号,因此读者根本无法知道一个段落中的哪些话是刘菊花自己的,哪些话是她引用的。而在多数情况下,刘菊花论文的一个自然段中,含有来自不同来源的文字。"

  对此,亦明举例说:"该论文第一章第一节含有12个自然段,其中第二到第七自然段是百分之百地抄袭新浪科技的文章:《背景资料:AOL时代华纳》。可是,刘菊花只是在'勘误表'中说:'P3,最后一行:加入出处,尾注:《背景资料:AOL时代华纳》,新浪科技。'难道在六段抄袭文字之中的一段,加上一条这样的'注释',就可以说是'标明出处的地方,不是抄袭'了吗?"

  最终,亦明经过与其他举报人多次讨论后得出结论:刘菊花的这篇题为《国际传媒巨头对当代中国传媒文化的影响》的论文约31000字,共有159个自然段,其中146个自然段(约28000字)含有来自他人的文字,但只有70个自然段含有标明出处的"注释"。其中第二章第一节1600余字,出自刘菊花之手的文字,最多不过118字,即只有7%的"自主率"。

  亦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已经将刘菊花抄袭的证据整理后用邮件发给陈力丹教授,并且表示:"如果这些证据不足以让您认定刘菊花抄袭,则我定将向刘菊花女生公开道歉。不仅如此,我还会向陈先生公开道歉。反之,假如陈先生作出'刘菊花确实抄袭了'的认定,则我也希望您能够兑现自己的承诺。"

  4月25日,陈力丹教授回信说:"我已经离开那个地方8年,刘菊花的论文则是9年前的事情,那时很不规范。我太忙,连睡觉吃饭都难以保障,但卷进这个事情自然得有个交代。从你的材料看,根据现在的测试软件,她的重复率会超限,估计差不多可算抄袭,但问题复杂在有较多的注明了出处,如何算要由社科院研究生院来判断。我想把你的东西转交研究生院,由他们根据他们的文件来判断。"

  4月26日,陈力丹再次发表博客文章,称亦明提供的认定刘菊花论文抄袭的材料,考证颇为丰富。他说:"根据看到的对照材料,虽然刘菊花在不少地方注明了出处,但颇为含糊,而且就现在的重复率看,估计超限了,得算抄袭。"同时,陈力丹将举报材料发给了社科院研究生院新闻系主任,请他转研究生院,"根据院内规定来公正处理,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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