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农村“土地纠纷”必须要经过这些程序才能够解决!
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土地权属纠纷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问题比较轻微的可以自己协商解决,可是往往很多人是不愿意退步协商的,这就往往需要相关部门出面来进行解决 相关问题。
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相关部门有以下几个:
(1)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可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2)由区、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当事人双方的土地纠纷无法调解,或者通过调解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当事人双方可以申请仲裁,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另外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土地纠纷”调解申请既可以书面申请又可以口头申请,对于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