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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作品会侵权吗?我花了一个月时间,调研了你想知道的一切。

2024-05-15 来源: 搜狐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在AI越来越被普及之后,有越来越多的创作者下场,开始使用AI,来创作自己的一些作品。

但是在这个时间点,很多的创作者,都非常关心一个问题:AI版权。

特别是最近的有两个月,在聊天中有密集想了解的,比如影视飓风,比如某国企,比如港中大等等。

大家的问题几乎都聚焦在两个问题上:

我用AI直接创作的内容,会有侵权的可能吗?

我用AI直接创作的内容,我拥有版权吗?

大家现在最忌惮的,就是第1点,我可能用AI出的内容,会侵别人的权。

毕竟现在典型的AI绘图工具比如Stable diffusion和Midjourney这么泛滥,但是你并不知道他们到底用了什么数据集来训练自己模型,这些模型数据到底有没有授权。

数据训练对于普通用户来说就是一个黑盒,特别是数据集这玩意儿,中间转手不知道多少层,真到终端用户调用并生成成品的时候,都盘包浆了...而且,也正因为有越来越多的AI内容被投入商用,我们更要看到技术与利益背后的风险。

前段时间有个典型是,4月23日,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原告获赔25万。

原告殷某作为配音师,发现自己的声音被一款名为“魔音工坊”的APP以“魔小璇”出售。殷某随即以被告行为侵权为由,将“魔音工坊”的运营主体北京某智能公司等五被告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

被告中广影音将原告为其录制的3本书的音频交给被告微软中国,被告微软中国又将原告的声音炼了AI声音模型,并向被告上海蓝云网络和被告北京信诺时代授权对外出售。然后北京信诺时代又跟小问智能签了采买合同,最终小问智能买了微软中国的殷某的AI声音模型,上架到“魔音工坊”上。

可以看到这期间倒了多少手。

虽然中广影音称自己有那3本书的音频的著作权,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殷某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所以虽然没有侵犯“著作权”,但是侵犯了原告殷某的人格权。

民法典第1023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的保护,明确将声音权益作为特殊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即人格权。

所以最后判决是,中广影音和微软中国有明确的侵权行为,所以这两要赔25万。而另外三就是买卖关系,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道个歉就行。

你看,对于公司主体来说,这个链路非常清晰,但是我更关心的是另一点:

“魔音工坊” 有几百几千万用户,一定有无数人用了"魔小璇"的AI声音去做各种各样的AI作品,那这些人侵权了吗?这个答案其实非常明确:

不侵权。

因为整个案子,原告殷某告的都是侵犯人格权,而并不是著作权。

微软中国是用原告殷某为中广影音录制的3本书的音频去炼的模型,这3本书音频的著作权是在中广影音手上的,所以并不构成侵权著作权。构成的一直都是侵犯人格权。这两公司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而“魔音工坊”的用户们,并不知道这声音是殷某的,也并没有用殷某这个主体来进行宣传,所以其实并没有侵犯人格权。

而之前的AI孙燕姿的例子,你不仅炼了AI孙燕姿的声音,还明确的用AI孙燕姿来进行宣传,甚至开直播要打赏,这就是侵犯了孙燕姿的人格权。而只是单纯的声音相似,其实不构成人格权的侵权。除非你故意的混淆声音的主体。所以可以从这个例子中看到,人格权和著作权,都有可能侵权,但是却是完全不一样的维度。

那到底什么情况我们有版权?什么情况下我们会侵权?怎么避免侵权?

所以为了搞懂这些问题,也为了让自己更有一根弦,我花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去看了大量的过往的资料和案例,也咨询了很多律师朋友,这里特别感谢竞天公诚律所的超级大佬,数据合规组的合伙人周杨周律师(去年上了Legal Band的知名合伙人),不厌其烦的给我这个法律小白,解答了N多相关的问题,也让我对AI版权有了自己心中的答案。

所以我想用这一篇文章,把我现在的调研结果写出来,也希望能给N多的创作者一个答案。

当然,我是法律外行,这些更多的是我调研与咨询的结果,如果有不对的地方,希望大佬们多多指正!感恩。那,让我们进入正文吧。

我用AI直接创作的内容,

会有侵权的可能吗?

首先大家最关注的问题:

我用AI生成的内容是否会侵权?

而现在这里的"权",则更多的是聊著作权,也就是版权。

先回答这个问题。

AI生成的内容,会不会侵权?明确的说:会。

这个需要一点点来聊。

首先,在我们国家,在聊AI侵权方时,一般分为三个主体,这三个主体是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AIGC 暂行办法》”)中的角色中进行划分的。

分为服务技术支持者(模型开发者)、服务提供者(运营者)、服务使用者(用户)。

其中服务技术支持者和服务提供者是不一样的,在进行算法备案的时候,基础模型备案的是模型开发者,而基于模型之上所构建的服务,则是运营者。

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开发模型的,和开发产品的。这两者一般是区分开的。

所以基本构成三方之势:模型开发者、产品运营者、用户。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在国内,AI产出的内容,可以被认定为“作品”,可参考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3)京0491 民初 11279 号案件(AI绘图侵权第一案)中的判决(这个放在第二部分细聊)。

所以一旦可以成为“作品”,那么也就有了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制度的立法初衷之一就是保护自然人的利益。AI算法模型仅仅是人类的附属物,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所以AI生成的内容版权,必须归于自然人。

而这个自然人是谁,就需要先看看AI工具自身的软件许可协议了。

比如说,这是OpenAI的条款。

简单的说,就是OpenAI定义了一个“输入”和“输出”,输入就是你发给模型的,输出就是模型生成的。

OpenAI的意思就是:输出的所有权归你所有,OpenAI将其在输出中可能拥有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你。

也就是说,所有的权利都归你,当然,出了事发生了侵权也是你的事。跟OpenAI无关。

再看一下Midjourney的。

Midjourney就比较狗一点,大多数情况下,你都有用Midjourney生成的图片的所有权,除非你是年收入超过100w美元的公司的员工,那你必须开通“pro”或者“Mega”计划才拥有这些图片的所有权。

同时,你在有这些图片的所有权的同时,你会永久的、全球的、非独家的、可转授权的、免费的、不可撤销的版权许可,以复制、准备衍生作品、公开展示、公开表演、转授权和分发你输入到服务中的文本和图像提示,以及通过服务产生的任何资产。这个许可在本协议由任何一方终止后仍然有效。

非常的狗。你虽然有你的图片所有权,但是你也无条件的授权给了Midjourney,他可以用你的图去做几乎任何事情。

而像Runway这种,就更强盗一些,有兴趣的可以都去看看。

但是大部分的AIGC平台,都比较整齐划一,把所有权给到用户。版权给你,侵权了也是你自己的事。但这并不意味着 AIGC 平台在此场景下绝对免责。在权利人知晓侵权内容是来自AIGC 平台的情况下,权利人完全有可能主张AIGC平台与用户构成共同侵权,并要求 AIGC平台与用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更多的是根据用户和 AIGC 平台对于被控侵权元素的贡献程度,来判断两者内部如何分摊侵权责任。

甚至在某些时候,权利方直接会来告AIGC平台。

目前在国内,最典型的就是广州互联网法院判的(2024)粤 0192 民初 113 号案件(AI奥特曼侵权案)。

原告是奥特曼中国区的版权代理商,被告是经营着某AI网站(化名Tab)的公司,Tab网站提供具有AI对话及AI生成绘画功能的服务。原告指控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上,通过AI生成了与其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

如用户输入“生成一个奥特曼”,即生成奥特曼形象图片;

输入“奥特曼融合美少女战士”,即生成奥特曼身体拼接美少女战士长发形象的图片等。而且该网站生成的奥特曼形象与原告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知识产权法里边有一个特别古老的原则,就是大家的常识,就如果你按照你的常识就能够判断你生成的这个图片,它明显的就是一个侵权图片,那就构成侵权。除非你能证明除Tab网站的AI公司里没有人了解奥特曼形象,也从未接触过奥特曼形象。

虽然Tab只是一个接别人绘图API的网站,但是根据《AIGC 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个人。”Tab网站被认定为服务提供者(运营者),构成实质性侵权。

最后判决是原告胜诉。支持了原告索赔(不过从30w砍到了1w)以及在停止生成奥特曼形象的请求。但没支持原告请求删除模型训练侵权数据的要求。

原因是该案的被告只是AIGC服务提供者而不是服务技术支持者(模型开发者),大模型是由第三方公司提供的,原告也没有追加第三方公司为共同被告。

不过在我国根据《AIGC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你如果想通过算法备案,就必须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如果涉及知识产权的,则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换句话说,在想拿到算法备案时,只有你的数据本身是没有侵权的,才能通过算法备案。

所以对于普通用户是否侵权其实已经很清晰了,版权是一条非常完整的,且不可中断的链条。不管素材是在模型端,还是在数据传输的中间,只要出现了版权问题,就会一直延续下去,不会因为面临二次加工、或者因为基数庞大的用户群,就让已经出现的侵权风险消失。

所以回到那个问题:

我用AI直接创作的内容,会有侵权的可能吗?

明确的说:会。

能给的建议也不多,最基本的就是:尽量回避与知名艺术家或知名作品相关的提示词。如果必须模仿知名者的风格或者相关作品时,应特别重视生成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我用AI直接创作的内容,

我拥有版权吗?

在我国,目前讨论AI版权,主要通过分析人类(作品作者,或者已经拿到版权许可)在AI生成中的过程性行为(人类做了啥)来判断作品(法律范围内认定为“作品”)是否属于能够得到版权保护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且表达智力成果)。

这块可以参考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3)京0491 民初 11279 号案件(AI绘图侵权第一案)中的过程与判决。

2023年8月,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称,2023年2月24日,他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涉案图片,并将该图片发布在小红书平台上。

后原告发现,被告刘某在百家号一篇文章的配图中使用了涉案图片。被告不仅未获得自己的许可,还截去了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自己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百家号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在公开庭审时候,法院要求原告当庭展示创作过程,并说明其中哪些有独创性:

然后原告当庭下载了SD,打开B站去一个视频下面下了一个SD大模型和LoRA,然后调了提示词,改了参数。

法院认为,你模型选取是不算体现作者的独创性的,但是对提示词、参数的选择可以体现其“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从最开始的图片构思起,到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都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

法院对作品的原话是:“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 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鼓励创作,被公认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目的......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最后判决原告胜诉,被告需要赔礼道歉,并赔偿500元。

金额是否合理不谈,但是整体看下来,观点非常清晰:

1. AI模型是工具。

2. 涉案图片虽然有AI生成,但使用者给予了人工干预,至于说AI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要基于个案具体情况对“人工干预”的内容、作用进行审查。

3. 原告的举证和留痕,可以证明其对涉案图片的形成进行智力投入且满足独创性要件,可以作为作品给予版权保护。

所以根据AI绘图侵权第一案,我们是可以认为,AI生成的内容,是可以成为“作品”的,同时AI算法模型仅仅是人类的附属物,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所以AI生成的内容版权,必须归于自然人。

也就是说,一旦AI生成的内容被认定为“作品”,创作者就拥有AI生成内容的版权。

其实除了这个AI绘图第一案,在2019年12月2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发布的判决书(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简称Dreamwriter案)里,同样认定AI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

这个比AI绘图第一案还要早几年,是真正的全国首例认定AI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

大概就是腾讯使用一个叫Dreamwriter的AI写作的软件,生成了一篇A股收评文章,然后被盈讯科技一字未动的搬到了自己的网站上。

而同样想判定盈讯科技有没有侵权,首先得判定腾讯的人使用Dreamwriter生成的东西是不是“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而法院在详细审查后,认为涉案文章满足独创性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所以判定也很简单,AI只是工具,是否是“作品”,你是否有版权,得看其是否具备“独创性”要件,属于“智力成果”。而怎么判断智力成果,简单且草率的总结,就是两点:

第一个,肯定是作品得有整体性(以及,可能期待传递内容)。

我用3000条prompt生成了1个视频,和用1条prompt生成了随便1幅图,肯定前者能够受保护。

我只做几个音符,和我写整首歌,肯定是后者得到保护。当然,上述还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过于简单,或者完全不成体系,可能不能被视作“作品”。

第二个,具备“独创性”和“智力创作”。

这个要具体看情况认定,但是肯定不能直接ctrl c+v。

但是有一点,现在大家都用prompt,但是万一同一个咒语产生的效果过于雷同,咋整?

在使用prompt生成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创作过程,独创性和智力创作可以在这里得到体现,故而生成的作品也可以得到相应保护。

同一个AI,同一条指令,生成的不一定是同一个作品,更何况一千条指令一千个哈姆AI。当然,相似程度与版权关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个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案例。

也给大家一点关于“作品”在制作过程中的存证方法。

首先当然是过程中留档、截图,比如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存过程草稿就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做法。

在做完之后,你可以选择在作品上进行署名,法律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为作者,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当然你也可以通过邮箱或第三方存储平台进行存证,第三方储存平台包括通过朋友圈、微博、微信公众号或其他线上平台发布分享内容,通过上传的主体,内容和时间,证明获得著作权的时间和权属。注意,账号一定要实名,或者用自己的手机号登录。

当然还有更厉害的,比如你的重要作品,想保护知识产权,你直接打印出来,用邮政寄给自己,然后收着,别拆,中国邮政的邮戳就是你的知识产权生效日期。

希望大家,都能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吧。

写在最后

综上,谁使用,谁拥有,谁负责。不论是不是在AI视野下,版权保护都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在保护自己的作品同时,也需要提高自己的内容辨认意识与版权意识。

最后,我想用AI绘图第一案和AI奥特曼侵权案里,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两份判决书中的原话做结尾。

在AI绘图第一案中,判决书中写道:

“当前,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用来进行创作,Stable Diffusion模型和与之类似功能的模型,可以根据文字描述生成精美图片......使创作图片的效率大幅提高。应当讲,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让人们的创作方式发生了变化,这与历史上很多次技术进步带来的影响一样,技术的发展过程,就是把人的工作逐渐外包给机器的过程......而现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因此,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不存在两个主体之间确定谁为创作者的问题,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鼓励创作,被公认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目的。只有正确地适用著作权制度,以妥当的法律手段,鼓励更多的人用最新的工具去创作,才能更有利于作品的创作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在这种背景和技术现实下,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而在AI奥特曼侵权案中,判决书中写道:

“本院需要强调的是,人工智能是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被认为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要阵地。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数据和算力资源日益丰富、应用场景不断拓展,为开展人工智能场景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考虑到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需要同时兼顾权利保障和产业发展,不宜过度加重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在技术的飞速发展过程中,服务提供者应当主动积极履行合理的、可负担的注意义务,从而为促进形成安全与发展相济、平衡与包容相成、创新与保护相容的中国式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提供助益。”

不仅仅是版权保护,我也期待着未来能够有更完善、全面、灵活的措施能够在推动技术进步的同时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更能在服务技术支持者(模型开发者)、服务提供者(运营者)、服务使用者(用户)三者之间找到平衡。

当然, 本文仅仅是从最浅层的AI版权保护角度写出自己的一些想法和调研结果,仅供参考。

很希望大家的智慧成果都能够在被尊重的同时得到保护。

未来能够更加安全快乐的激情创作。

AI一定是未来,我坚信。

数字生命卡兹克:反复横跳于不同的AI领域,努力分享一些很酷的AI干货

本文经授权转载自数字生命卡兹克(ID:Rockhazix),如需二次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欢迎转发到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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