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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重读 | 都说富不过三代,信托能否打破此宿命?

2018-12-27 来源: 澳洲房产大全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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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读者一起,重读好文

都说富不过三代,信托能否打破此宿命?

GOODWIN  法律专栏

好文重读 | 都说富不过三代,信托能否打破此宿命? - 1

香港传奇商业大亨许世勋月初去世后,关于其420亿的遗产全部投入家族信托基金以及巨额保单的安排,无疑引起了热议。

根据《2017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揭示,至2016年底,中国已有150万人以上高净值人群(资产1000万人民币以上)。许多早期企业家是在上世纪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富起来的,现在平均年龄已接近60岁,新的一代面临迫在眉睫的传承问题。

然而财富传承经常遇上怪圈,创富容易而守富、传富难。麦肯锡报告显示全球的家族企业中平均仅30%可以传到第二代,不足13%能传到第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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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制作的Les Rougon-Macquart 家族金钱传承史

中国富人面临的问题及传承方法

富裕家庭都希望保持家族世代繁荣,然而财富传承面临的问题不少。

➬ 许多中国富裕家庭的子女不多,有能力如上一辈一样在商界和政界长袖善舞的青年人更是不多。

➬ 富裕创业一代日益面临身体衰老和精力问题,接班人的培养还待时日跟不上迫切需求。

➬ 受过高等教育的新一代常常对执掌传统生意没兴趣。或者沉迷享受,或者有自己的兴趣和追求。

➬ 许多富裕家庭有国外的投资,相应的法律和政策风险不得不考虑。

传承财富的方式很多但是各有千秋,比如:

遗嘱:

子女后代可能会挥霍无度,身后遗产分割和纠纷等导致家族财富缩水甚至败落的例子并不罕见。

职业经理人:

职业经理人在中国发展迅速而且更加专业,然而把整个家族企业交给外人经营又不放心。

信托:

通过信托对家族财富合理的安排,具有保全资产、灵活性和规划长远的特点。(家庭信托的主要结构,怎样具体运作,以及涉及跨境资产处理,将在后续分期详细介绍。)

家族信托(FAMILY TRUST)能否打破此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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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法系(英美澳香港等),家庭信托是通过书面规范文件设立用来管理家族财富,体现了财产真实所有者明确意愿和长远投资分配规划。其主要特点有:

资产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信托资产独立,遇到离婚或欠债,在某种情况下信托资产独立不受影响。

受益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包括未出生婴儿。可根据受益人表现鼓励、限制或剥夺权益,避免后代挥霍。

创立人亡故后仍可能执行其财富传承意愿。通过信托文件内载明的继承和和管理权安排,避免纠纷。

能更好应对复杂家族因素。

著名的例子,还有香港的富豪郭老把权益放到基金,受益人包括太太和众儿子。郭太权益最大,无职务却是实际当家人。信托使得日后兄弟反目期间,资产和运营正常避免分家纠纷。而李老亦建立某著名信托基金会,把名下主要企业重组,并将私人持股和财产转移至信托,实现企业长远安排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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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二十年法律实践经验看来,在澳洲,资产达到100万以上的家庭通常就有建立信托的需求。但要注意,如创建信托目的被认为不正常(如为了达到欺诈目的),信托可能会被视为无效;或条款考虑不周可能导致信托起不到应有作用。

因此,通过澳洲衡平法及信托专业律师的帮助和规划就很有必要,这里再来说一个例子,同样是信托,在中国和澳洲可能有截然不同结局:

北京的老陈是个有钱人,又是个明白人,早早就把名下的房产给孩子做了安排。律师根据中国《信托法》,让老陈把房产转到小陈名下,并声明小陈只是受托人管理房产。然而之后出现了严重纠纷,法院裁决认为信托无效,因财产登记在小陈名下,老陈一无所有。

当同样事情发生在澳洲,只要书面信托列明老陈为信托受益人,即使房产已经登记在小陈名下,法庭仍然支持老陈在信托中的权益。

如果信托受托人小陈拒绝归还,法庭可通过强制执行令把房产重新转移到信托受益人老陈名下。

即使在书面信托中有瑕疵甚至尚未创建书面信托,法庭仍可能通过调查事实和当事人主观意愿而判定存在归复信托,从而保护老陈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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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大不同,没有衡平法的中国信托法还是信托吗?

编者注:衡平法(equity),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 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 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

在中国大陆或者国外,房产都是特殊的商品,所有权被法律保护的,通常通过注册登记制保证了唯一所有权。如果送出的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他人,按照法律恐怕是追不回来。

但是并不少见的情况是,原持有人赠送但希望保留收益权,或者基于信任送出代管权而保留以后的权益。

在普通法系(如英、澳、香港),衡平法是和普通法、成文法相对独立的一个体系。普通法地区的法院可以根据衡平法判决诉讼请求并发布相应法庭命令。

衡平法的独立地位给予信托很大的保障,法庭会承认和保护信托资产具双重物权,暨同时具备法定权益和衡平法权益。

然而在中国大陆,信托仅仅是《信托法》一部低位阶法规。信托法只是笼统地描述信托为“委托人把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而没有清晰的财产过户、委托资金合法性等明确规定,从而不具备上述的衡平法的双重物权特性。

在中国的一物一权制度下,信托法管理的信托资产归属往往要受房产登记制度限制,而不能完全根据信托法独立执行房产强制过户。而且,《民法通则》作为上位法则,更是进一步限制了信托的效力。

因此,在面临财产信托安排时,尤其是涉及跨境资产时,需要仔细考虑选择依托中国信托法或是普通法信托制度。

基于衡平法的信托核心是基于公平信任补偿原理,可通过确认事实和主观意愿推定,衡平法庭命令具有强制效力。而失去衡平法基础的中国信托法,能否完全保障真实财产所有者权益尚存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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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中国信托法和普通信托法哪个更适合您?

综上所述,基于衡平法的信托才能保障所托财产的独立性和明确权益,及给受益人灵活的的收益分配。加上信托税务法对税务有特殊的处理,在设计资产权益与税务关系时具备一定的筹划空间。

因此,通过澳洲衡平法及信托专业律师协助进行财产信托规划就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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