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什么是ATO Private Ruling?(组图)

私人裁决(Private Ruling) 是澳大利亚ATO税务专员关于相关条款如何适用于您或将如何适用于您的书面意见。私人裁决必须与特定计划相关。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您想与ATO就某个特定问题取得书面确认,从而避免日后不必要的误解或者罚款,私人裁决(Private Ruling) 是其中一种可行的方式。
No.1
什么是私人裁决?
私人裁决可以是您申请的裁决,也可以是“相关裁决”。第359-45条允许税务专员将您申请的私人裁决适用于另一项规定,或就您申请的裁决作出额外私人裁决。前者例如:您申请对已被废止的规定作出私人裁决,税务专员却对该法律的新规定作出私人裁决。如果专员作出额外私人裁决,该裁决可能涉及另一相关条款在该计划中的适用方式,或相关条款在相关计划中的适用方式。
专员无义务作出额外私人裁决。如果私人裁决请求对某一计划及特定相关条款的适用范围非常具体,专员可仅就该特定相关条款发表意见。例如,您可能就出售资产所得款项是否应根据《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ITAA 1997)第6-5条征税提出私人裁决请求。
税务专员可作出私人裁决,认定该款项不应根据ITAA 1997第6-5条征税。即使税务专员在被要求考虑该事项时,可能认为某笔金额(即根据ITAA 1997第3-1部分计算的净资本利得)应根据ITAA 1997第6-10条作为法定收入征税,但由于裁决申请未提及可能的替代处理方式,该问题未被涉及。
因此,您在提出寻求私人裁决的问题时需格外谨慎。例如,若问题旨在确认某项在当年出售的财产是否属于《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第108分部所指的“资本利得税资产”,则可能获得肯定的私人裁决。该私人裁决并不代表确认资本利得税规定适用于该出售行为,而非例如《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第6-5条。如果私人裁决的作者知晓另一项适用规定会产生不同结果,他们通常会告知您。
2006年1月1日前根据《税法》原第四部分A(TAA)作出的私人裁决,应视为根据第359条作出的私人裁决,自原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因此,原第四部分A(TAA)下裁决所提供的保护水平将继续适用于该裁决,通过第359条。更一般而言,第359条的规定适用于根据《税法》原第四AA部分就2006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事项作出的私人裁决。因此,例如,如果相关异议是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提出的,则第359条规定的异议、复核和上诉权利将适用于此类裁决。若两项原于2006年1月1日前作出的裁决存在不一致,则适用《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ITAA 1936)原第170BC至170BDC条及第170BF条规定的规则。
2010年7月1日之前生效的间接税私人裁决,自该日起视为根据第359分部作出的私人裁决。
No.2
私人裁决可以涵盖哪些内容?
私人裁决涉及特定的方案。 “方案”被广泛定义为“任何安排”,或“任何方案、计划、提案、行为、行为方式或行为模式,无论是一方行为还是其他行为”。“安排”被定义为任何安排、协议、谅解、承诺或保证,无论明示或暗示,无论是否可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或是否意图强制执行)。
私人裁决可涉及相关条款适用范围内的任何事项,包括责任、行政、程序、征收以及事实认定等最终结论。这可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如税务专员在该方案背景下如何行使裁量权、适用“安全港”规则及税收风险管理政策等事项。然而,此类事项仅可在与相关条款适用性相关范围内予以处理。此问题在《税务裁定 TR 2006/10 公共裁定》第 16A 至 16D 段中对公共裁定进行了更详细讨论。此外,税务专员可就任何事项的价值提供私人裁定,若此举对处理法律适用必要。
私人裁决中的估值受第359-40条规管。若您的私人裁决申请需确定任何事项(包括任何财产、服务或无形资产)的价值,您可以提供估值或请求税务专员进行估值。无论哪种情况,税务专员可将私人裁决申请中的估值部分转交估值师处理,且您可能需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若发生此情况,您将收到通知,并被告知估值师完成估值工作的时间。税务专员无需从估值师处获取估值。例如,若估值已随裁定请求提交,且该估值或类似估值此前已由税务专员提供并接受,税务专员可直接采纳该估值,无需咨询估值师。
根据《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第30分部目的提出的关于赠与或捐赠估值的私人裁决请求,不适用第359-40条,因第30分部有特定估值要求,仅适用于该分部。 在此类情况下提供私人裁决通常构成不合理地分散资源,因为《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第30分部及相关所得税法规已提供了获取估值的特定替代机制。因此,专员可在这些情况下拒绝作出裁决(见本裁决第39段)。
No.3
谁可以申请私人裁决,以及谁受其约束?
您、您的代理人(包括您的税务代理人)或您的法定个人代表(包括您授予其一般授权书的人)可以申请关于相关规定如何适用于您的私人裁决。受托人可就信托事务申请私人裁决,合伙人(或其他授权人员)可作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代理人申请合伙企业相关的私人裁决。
相关条款必须能够直接适用于您个人,您方可就该条款申请私人裁决。例如,关于某人是否被视为根据第12-35条扣缴目的的雇员的私人裁决,仅适用于作出支付的实体,因为该相关规定仅适用于确定扣缴义务范围的付款人。因此,此类私人裁决的适当申请人应为作出支付的实体。收款人无权申请该裁决。另一方面,关于某人是否符合《1936年所得税法》第51AGA(1)款规定的汽车停车费扣除条件的私人裁决,需考虑该人在适用该条款时是否属于雇员。在此情况下,申请扣除的人可以就其是否符合该条款规定的雇员条件申请裁决。
通常,私人裁决仅适用于申请所针对的实体。然而,若私人裁决是针对信托的税务事宜而给予受托人的,则该裁决亦适用于:
信托的受益人,若该裁决非间接税或消费税裁决;以及
任何替代受托人,
只要该裁决本应适用于前受托人(例如,如果作出私人裁决的方案与实际实施的方案在实质上不相同,则不适用)。
由商品及服务税(GST)集团成员、GST合资企业参与者或无行为能力实体获得的间接税裁决,也可适用于该GST集团的代表成员、GST合资企业的合资企业经营者或无行为能力实体的代表。税务专员仅在以下情况下受该裁定约束:即“成员实体”和“代表实体”均依据该裁定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
在GST的背景下,供应接收方享有进项税额抵扣的权利,取决于供应方应缴纳的GST。向供应方发出的私人裁决不适用于供应接收方。然而,如果该裁决影响供应方依据其进行的供应处理,则可能相应地影响供应接收方可主张的进项税额抵扣。
您可在裁决作出前随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撤回申请。税务专员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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